河北省水利厅文件

冀水规计字(1997)84号

关于印发河北省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水利局、水利设计院(处),厅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规范水利水电建设项目设计成果审查行为,明确审查工作程序和职责,提高审查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水利部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厅制订了“河北省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1997年6月18日)   

附件:

河北省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审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规范建设项目审查行为,提高项目审查工作质量和效率,并促进勘测设计单位提高产品质量,根据国家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和省水利厅“三定方案”主要职责,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负责审查(审批)的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项目审查系对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的技术、经济审查、评估和论证。
    第四条   项目审查必须认真贯彻和执行国家水利水电建设方针、政策和规定,确保建设项目安全可靠和经济合理,并为国家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项目审查单位要切实加强项目审查管理工作,强化业务素质,促进技术进步,不断提高建设项目技术审查水平。

第二章   项目审查权限的划分

    第五条  库容大于1亿立方米(含1亿立方米)的水利枢纽,装机250MW(含250MW)水电站工程,涉及省际边界河流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国家确定的重点病险水库加固工程,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由省主管部门负责初审、转报,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管理局(简称部水规局)或部水规局会同部流域机构组织审查。
    第六条   国家重点投资或地位重要的省属重点堤防、重点河道、分滞洪区工程,重点城市防洪工程,重点大型灌排工程,装机大于50MW以上的水电站,-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由省主管部门负责初审、转报,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部水规局或部属流域机构组织审查;初步设计报告由部流域机构会同省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第七条  库容大于0.1亿立方米(含0.1亿立方米)的水利枢纽,装机大于1MW(含1MW)水电站工程,涉及河系间的调水、蓄水工程,大、中型病险水库加固工程,5万亩以上灌溉工程,城镇供水工程,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由省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第八条   省直属、省重点投资和省补助投资或地位重要的市属骨干行洪排水河道,主要堤防、海挡、排灌站工程、城镇防洪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报告,由省主管部门会同省河系管理机构组织审查。
    第九条  装机大于0.5MW(含0.5MW)水电站工程,涉及河系内的调水、蓄水工程、万亩以上灌区工程,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由河系管理机构组织审查。
    第十条  其它一般性水利水电工程,库容小于0.1亿立方米的水利枢纽,装机小于0.5MW水电站工程,万亩以下灌区,一般行洪河道、堤防、排灌站工程,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由市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第十一条   河系管理机构辖区以外的建设项目,除涉及本章第十条由市主管部门组织审查的项目外,其它建设项目由省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第十二条   凡属本章第五条和第六条的建设项目,审批权属部主管部门;属本章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的建设项目,审批权属省主管部门;属本章第十条的建设项目,审批权属市主管部门。
    无论项目投资来源如何,任何单位和机构不得越权进行审查。

第三章   文件的报送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文件的报送。报部审查的建设项目,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办文上报水利部,抄送部水规局和部流域机构;报省审查的建设项目,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办文上报省水利厅并抄送省河系管理机构或报送省河系管理机构并抄报省水利厅。
    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应附有项目所在河流流域规划意见和上报项目单位的初审意见。城市防洪工程应附城镇主管部门意见。
    上报初步设计文件应附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意见和上报项目单位的初审意见。
    第十四条   报部审查的建设项目,向项目审查单位报送的技术文件数量为30套,另加〈综合说明书(篇)〉15份。上报技术文件的同时,应附工程主要特性指标表的软盘1份。
    报省审查的建设项目,向项目审查单位报送的技术文件数量为7套,另加《综合说明书(篇)》3份;报送会同审查单位的技术文件数量为3套。上报技术文件的同时,另附工程概(估)算软盘1份。

第四章   审查计划与安排

    第十五条   项目审查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凡由部和省负责审查的建设项目,项目所属单位应于上年11月30日以前向省水利厅上报项目审查年度建议计划,并抄送省河系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  每年1月31日以前,由省水利厅规划计划处负责并会同有关处室和省河系管理机构共同研究确定由省负责审查的建设项目及其项目审查分工安排;上报部审项目年度审查建议计划。
    第十七条   项目审查单位应根据确定的项目及分工安排,及时制定年度项目审查计划并函告省主管部门和市主管部门。项目所属单位应根据确定的年度审查项目,积极组织项目前欺工作和项目审查前的准备工作。
    第十八条   凡未列入年度审查计划且未经省主管部门同意追加的项目,一般不予审查。

第五章   项目审查

    第十九条   项目审查一般采取预审和正式审查两个步骤。正式审查需要召开审查会的,其程序为:现场查勘(视需要而定)、设计汇报、分专业讨论(视项目情况而定)、提出审查意见。大型工程、重要的中型工程或建设条件复杂、技术难度大的建设项目,可根据情况安排中间成果讨论和专业初审。会议纪要和初审意见可作为下一步工作的依据。
    第二十条   项目审查单位一般应在收到上报文件和技术报告后二个月内组织并完成项目审查工作。预审后尚需补充工作的项目,补充工作完成后再行安排正式审查。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审查应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认真贯彻水利水电建设的方针、政策,以国家和水利水电行业技术规范、规程、规定以及流域规划作为项目审查的基本依据,按照编制规程规定的深度和范围,对技术报告进行科学严谨的审核,给予客观公正和准确的评价。
    项目审查不应草率,也不应超阶段要求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审查单位应从完善设计方案的角度出发,对下阶段设计需补充的技术工作,提出切实可行的技术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由省负责审查的技术项目,项目审查一经完成,审查意见应由项目审查单位办文上报省水利厅;经审查要求补做工作的,初审查意见由项目审查单位办文通知项目所属单位和设计单位,并抄报省水利厅。项目所属单位和设计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的要求补做工作。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审查单位对项目审查成果负有审查责任。项目审查人员对项目审查成果负有相应的直接审查责任。

第六章   勘测设计及质量

    第二十五条   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严格实行按资质等级承接勘测设计项目的制度。项目所属单位应按建设项目对资质的要求择优选定设计单位;设计单位应严格按资质等级承接勘测设计业务。非正式勘测设计单位不能承揽项目设计业务。凡有超越资质或无证承接勘测设计业务的,其成果不予审查,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   设计单位提交技术文件,应在文件的首页标明与勘测设计资质证书相应的行业、等级、编号等项内容,并按规定加盖印章。
    第二十七条   技术报告要严格按照相应阶段的编制规程进行编制,并要求内容全面,文字、图表表述准确、清晰,各专业成果协调一致,附件齐全。
    第二十八条  勘测设计产品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符合国家水利水电建设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
    内容、深度满足有关规模、规程和办法的要求;
    基本资料真实、完整、可靠,设计参数、公式选用正确,设计方案优选、论证充分,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并能满足安全、适用、方便施工和管理的要求;
    积极合理地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和新型材料。
    第二十九条   凡属联合设计的项目,产品质量应由资质高的设计单位负责,并由其统稿、汇总和报审。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水利厅规划计划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