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 名】:
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
【副 题 名】:
Design criterion of reservoir management
【起草单位】:
水利部水利管理司主编
【标 准 号】:
SL 106-96
【代替标准】:
【颁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批准
【发布日期】:
1996-08-26
【实施日期】:
1996-12-01
【批准文号】:
水科技[1996]386号
【批准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关于批准发布
《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 106—96的通知
水科技[1996]386号
根据1991年水利水电技术标准制定、修订计划,以部水利管理司为主编单位制订的
《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经审查批准为水利行业标准,并予以发布。标准的名称和编
号为:《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
106—96
本标准自1996年12月1日起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各单位应注意总结经验,如有问题
请函告水利管理司,并由其负责解释。
标准文本由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出版、发行。
1996年8月26日
【全 文】:
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
1 总 则
1.0.1 为加强水库管理,保证水库工程正常运行,充分发挥水库综合效益,按照基本
建设必须为工程管理创造条件的原则,要求设计中应具有为水库生产、经营管理以及职工
生活所必备的管理条件和设施,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编制大、中型水库工程管理设计。
1.0.3 加固、改建、扩建、续建的大、中型水库工程,应在充分利用原有管理设施的
基础上,按照本规范的规定,增建完善管理设施。
1.0.4 本规范规定的水库工程管理设计内容所需要的投资,纳入水库工程设计总概算,
并与工程同时完成。
1.0.5 本规范应与已颁发的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配套使用,凡本规范未做规定的,
仍按有关规范执行。
2
管理机构
2.0.1 按照水库管理等级规定(表2.0.1),确定水库主管部门的级别。据此,确定与
主管部门级别相适应的水管理单位的机构规格。
表2.0.1 水库管理等级规定
┌────┬──────────────────────────┬───┐
│ │ 水库分等指标 │ │
│ ├───┬──┬───────┬───┬───┬───┤ │
│ │ │ │ 防洪 │ │供城镇│水电站│水库主│
│工程规格│ 水库│水库├───┬───┤灌溉 │及工矿│装机容│管部门│
│ │总库容|坝高 |保护城 |保护农 | 面积 |企业用 | 量 | 级 别|
│ │(亿
)│(m)│镇及工│田面积│(万亩)│ 水 │(万kw)│ │
│ │ │ │矿
区 │(万亩)│ │ │ │ │
├────┼───┼──┼───┼───┼───┼───┼───┼───┤
│大(I) │>10 │ │特别 │>500 │>150 │特别 │> 120│省级 │
│ 型 │ │ │重要 │ │ │重要 │ │ │
├────┼───┼──┼───┼───┼───┼───┼───┼───┤
│大(Ⅱ)│10~1 │80及| 重要 |500 |150~50|重要 |120~30|县级 |
│ 型 │ │以下│ │ ~100│ │ │ │以上 │
├────┼───┼──┼───┼───┼───┼───┼───┼───┤
│ 中型 │1~0.1│60及| 中等 |100~30| 50~5 |中等 | 30~5 |县级 |
│ │ │以下│ │ │ │ │ │以上 │
└────┴───┴──┴───┴───┴───┴───┴───┴───┘
注 按上表划分水库管理等级时,如有的水库库容属一个等级,而防洪保护城镇及工矿
区、保护农田面积等其中一项属上一个等级或坝高超规模,则可认为是本档次的重
要水库,其主管部门等级可按提高一级确定。
2.0.2 依据水库管理单位的规格、工程特点和有关部门现行的有关规定,设置水库管
理单位机构,并按精简的原则确定人员编制。
3
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
3.0.1 根据水库工程管理需要,结合自然地理条件和当地情况,在水库工程设计中,
划定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3.0.2 工程管理范围应包括:工程区和生产、生活区(含后方基地)。
3.0.2.1 工程区管理范围包括:大坝、输水道、溢洪道、电站厂房、开关站、输变电、
船闸、码头、渔道、输水渠道、供水设施、水文站、观测设施、专用通信及交通设施等各类
建筑物周围和水库土地征用线以内的库区。
(1)山丘区水库,应符合以下规定:
大型水库
上游从坝轴线向上不少于150m(不含工程占地、库区征地重复部分)。
下游从坝脚线向下不少于200m。
上、下游均与坝头管理范围端线相衔接。
中型水库
上游从坝轴线向上不少于100m(不含工程占地、库区征地重复部分)。
下游从坝脚线向下不少于150m。
上、下游均与坝头管理范围端线相衔接。
大坝两端
以第一道分水岭为界或距坝端不少于200m。
(2)平原区水库,应符合以下规定:
大型水库 下游从排水沟外沿向外不少于50m。
中型水库 下游从排水沟外沿向外不少于20m。
大坝两端 从坝端外延不少于100m。
(3)溢洪道(与水库坝体分离的):由工程两侧轮廓线向外不少于50~100m,消力池以
下不少于100~200m。大型取值趋向上限,中型取值趋向下限。
(4)其它建筑物:从工程外轮廓线向外不少于20~50m(规模大的取值趋向上限,规模
小的取值趋向下限)。
3.0.2.2 生产、生活区(含后方基地)管理范围包括:办公室、防汛调度室、值班室、
仓库、车库、油库、机修厂、加工厂、职工住宅及其他文化、福利设施,其占地面积按不少
于3倍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有条件设置渔场、林场、畜牧场的,按其规划确定占地面积。
3.0.3 水库工程管理范围的土地应与工程占地和库区征地一并征用,并办理确权发证
手续,待工程竣工时移交水库管理单位。
3.0.4 工程保护范围与水库保护范围,应符合以下规定:
(1)工程保护范围:在工程管理范围边界线外延,主要建筑物不少于200m,一般不少
于50m。
(2)水库保护范围:由坝址以上,库区两岸(包括干、支流)土地征用线以上至第一道分
水岭脊线之间的陆地。
3.0.5 工程和水库保护范围内的土地不征用,应根据工程管理的要求和有关法规制订
保护范围的管理办法。
4 工程管理设施
4.0.1 水库工程管理设施设计应包括:水文站网,水库调度自动化系统,水库上、下
游警报系统,水库工程内外观测设施及其自动化系统,水库内、外通信设施,交通道路,水
库工程维修养护设备和防汛设施,供水建筑物及其自动化计量设施,水质监测设施,水库管
理单位办公生产用房、职工住宅和文化、福利设施,各类车辆、船只及附属设施等。
4.0.2 根据水库调度的需要,进行水文站网总体规划设计。原有水文站网不能满足需
要的,予以补充完善。大型及重要中型水库须设入、出库站。布站标准按部颁《水文站网规
划技术导则》要求设置。
4.0.3 大型及重要中型水库按部颁《水文自动测报系统规范》编制雨、水情自动测报
及调度系统规划设计,在系统设备选型方面,要考虑与上一级系统联网。
4.0.4 大型水库和重要中型水库必须的观测项目有:变形监测,渗流监测,压力(应力)
监测,并要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确定增测的项目,按有关的安全监测技术规范编制监测设施的
设计。
多泥沙河流的水库,提出库区泥沙观测固定断面的布设,建永久性断面桩,并配备观测
设施
。
4.0.5 水库内、外通信,应采用先进设施。对外要建立与主管部门和上级防汛指挥部
门以及水库上、下游主要水文站和上、下游有关地点的有线及无线通信网络。
4.0.6 水库内、外交通及附属设施规划设计。在工程管理范围内的主要道路和连接各
建筑物的道路为永久路面。对外道路要与正式公路相接,大型水库道路标准为三级以上;中
型水库道路标准为四级以上。在道路适当地点应设置回车场、停车场和车库,并设置路标和
里程碑。
4.0.7 根据水库工程规模和特点,配备必要的工程维修设备和防汛设施。其中包括:
备用电源、照明设备以及工程维修养护设施和必要的防汛抢险储备物资、仓库、料场等。
4.0.8 根据水库管理单位生产、生活的用水、用电的需要,进行水源、电源和供水、
供电设施的规划设计。
4.0.9 水库管理单位办公用房、职工住宅和生产用房标准:
(1)办公室(含会议室),应按管理人员人数,人均10~15㎡计算。
(2)职工住宅及文化福利房屋(含后方基地),应按职工人均综合指标计算:
大(Ⅰ)型水库 30~32㎡/人
大(Ⅱ)型水库 32~35㎡/人
中型水库 35~37㎡/人
(3)生产用房。大型水库,配置修配车间、仓库、油库,其他根据需要兴建。
以上三项用房均为建筑面积。在设计中,应符合当地城市永久性建筑标准。
4.0.10 水库管理单位配备的交通工具数量,应符合表4.0.10的规定。
表4.0.10
车辆、船只的数量指标表
┌───────┬─────────────────────────────┐
│ │ 设备名称及数量(辆、艘) │
│ ├──┬──┬──┬──┬──┬──┬──┬───┬─┬──┤
│
工程类别 │载重│工具│小型│面包│消防│救护│大客│防汛专│汽│机动│
│ │汽车│ 车 │客车│ 车 │ 车 │ 车 │ 车 │用车 │船│ 船 │
├───────┼──┼──┼──┼──┼──┼──┼──┼───┼─┼──┤
│大(I)型水库 │ 3 │ 1 │ 2 │ 1 │ 1 │ 1 │ 1 │ 2 │2 │ 2 │
├───────┼──┼──┼──┼──┼──┼──┼──┼───┼─┼──┤
│大(Ⅱ)型水库│ 2 │ 1 │ 1 │ 1 │ 1 │ 1 │ 1 │ 2 │1 │ 2 │
├───────┼──┼──┼──┼──┼──┼──┼──┼───┼─┼──┤
│
中型水库 │ 2 │ 1 │ │ 2 │ 1 │ 1 │ │ 1 │ │ 1 │
└───────┴──┴──┴──┴──┴──┴──┴──┴───┴─┴──┘
注 有后方基地的水库,可酌情增加大客车的数量。
根据生产管理的需要,可建设适当规模的码头。
4.0.11 对有工业生产和生活供水任务的水库,修建供水建筑物及配备自动化计量设施。
4.0.12 水质监测设施。大(Ⅰ)型水库和有生活供水任务的大(Ⅱ)型及中型水库,配备
必要的水质监测设施。
4.0.13 有白蚁防治要求的水库,提出防蚁措施和配备防蚁设施。
4.0.14 工程管理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修建,竣工验收时移交管理单位。
5 工程运用管理
5.0.1.1 水库的调度运用,应依据水库工程的任务、防洪兴利调度运用原则和工程建
筑物的运用条件,制订水库调度运用规程要点。
5.0.1.2 根据水库防洪、兴利要求和水文站网情况,提出雨、水情的测报要求,并编
制水文预报方案。
5.0.2 工程运用及维修,应符合以下技术要求:
(1)制订各主要建筑物和附属设施的运用和维修技术要点。
(2)制订主要设备的大修及更新改造标准。
5.0.3 工程监测,应符合以下技术要求:
(1)制订工程各监测项目的监测技术要求(含施工期)。
(2)对于水库诱发地震、滑坡及其他特殊观测项目,须提出各专项的监测技术要求。
(3)对加固、改建、扩建及续建工程,提出对原有监测设施的保护措施或更新改造的安排。
(4)对多泥沙河流的水库,须提出库区泥沙观测技术要求。
5.0.4 水质保护和监测。凡有生活供水任务的水库,须提出水源保护措施的制订水质
监测技术要求。
5.0.5 在水库工程财务评价指标计算的基础上,制订供水、供电的管理章程和水费、
电费的计收方法。
6 施工期工程管理
6.0.1 施工期间,依据水库管理单位机构和定员人数以及施工期间实际需要,确定管
理人员的配备。提前进场人员按定编人数的比例为:大型水库10%~11%,中型水库12%,并
根据施工进度和交付使用的工程数量,逐步增加管理人员。竣工时,生产职工培训人员应不
少于定员人数的30%,管理人员应达到额定的定员人数。其管理经费,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6.0.2 水库管理单位要参与工程质量检查、监督,并按照工程基本建设验收规程参加
工程验收。
7 绿化和环境美化
7.0.1 水库绿化应符合以下要求:
(1)在水库主要建筑物周围及生产、生活区,除交通道路、工作场地和文体活动场地外
的空闲地,应按当地标准作出绿化规划,提出实施措施。
(2)要按照《水土保持法》,协同有关部门提出工程保护范围和水库保护范围的绿化规
划及扶持实施的办法。
7.0.2 根据水库工程和自然地理特点,提出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内环境美化规划。
7.0.3 扩建、续建、改建和加固的水库工程设计,要根据需要提出完善环境美化和绿
化要求。
8 综合经营和渔业
8.0.1 要因地制宜,充分发挥水库水土资源优势,选择有经济效益的综合经营项目,
在工程总概算中,按主体建筑工程投资的0.3~1.5%(工程投资大的取值趋向下限,投资较
小的取值趋向上限)列综合经营启动资金。工程投资在限额以下的,可酌情增加投资率。
8.0.2 具有养鱼条件的水库,且经论证水库管理单位有实际经济效益的,应将水库渔
业设施一并设计。水库渔业设施的配套项目及规模,按照部颁《水库渔业设施配套规范》
SL95-94设置。
附
加
说
明
主编单位
: 水利部水利管理司
参加单位
: 辽宁省水利厅供水管理局辽宁省清河水库管理局
主要起草人:
岳元璋 徐庆和 韩殿良
【类 别】:
水利工程管理、水利工程设计、水库
【附 录】:
【附 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