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  名】:
            江河流域规划编制规范条文说明
【副 题 名】:
            Regulation for compilation of river basin planning
【起草单位】:
            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和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
【标 准 号】:
            SL 201-97
【代替标准】:
            江河流域规划编制规范程(试行)
【颁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发布日期】:
            1997-06-24发布
【实施日期】:
            1997-07-01实施
【批准文号】:
            水科技[1997]260号
【批准文件】:
        中华人共和国水利部关于批准发布

       SL 201-97《江河流域规划编制规范》的通知

              水科技[1997]260号

       根据水利部水利水电技术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由水利水电

     规划设计总院主持,以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长江水利委员会

     为主编单位制定的《江河流域规划编制规范》,经审查,批准为水

     利行业标准,现予以发布。标准的名称和编号为:

       SL201-97《江河流域规划编制规范》。

       本标准自1997年7月1日起实施。原《江河流域规划编制规

     程》(试行)同时废止。在标准实施过程中各单位应注意总结经验,

     如有问题请函告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并由其负责解释。

       标准文本由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出版发行。

                      1997年6月24日



【全  文】:
           1  总   则

   1.0.1 江河流域规划是开发、利用、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的总

   体安排;是进行水利建设的基本依据。为了提高规划的科学水平,

   明确规划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和技术要求,1982年原水利部曾

   颁发试行了《江河流域规划编制规程》(试行),起到了指导作用。

   本规范系根据《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技术标准体系》,在原颁规程的

   基础上,吸取国内外规划经验制定的,以便更好地适应制定和修

   订江河流域规划的需要。

   1.0.2 不同的江河流域规划,其复杂程度和要求不同,不可能也

   不必要为各种不同的规划制定不同的规范。本规范是根据大江大

   河和重要中等河流的流域综合规划可能要求的内容制定的。编制

   江河流域规划,应根据流域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一般

   中等河流和小河流的流域情况和治理开发任务相对较为简单,综

   合利用规划的要求相对也低些;江河流域的专业规划和区域水利

   规划,任务相对较为专一。对这些规划,本条规定可参照执行,即

   在遵守本规范的基本原则和主要的技术要求的原则下,可根据具

   体情况,有所侧重,不一定包括规范中的所有内容,有的要求可

   适当降低。

     关于江河的分等,可参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或标准

   确定。本条中重要的中等河流是指流域面积较大,社会经济较发

   达,洪水等灾害较严重,水资源和水能资源丰富,治理和开发利

   用矛盾较多的江河,可根据各地区的具体情况确定。

   1.0.3 本条是编制江河流域规划的基本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

   方面:

      目的性。应保障社会经济持续发展的基本需要。水利是基础

   产业,是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防洪安全和水资源的保证。规划中

   要重视人口、资源、经济、环境等因素,做到水资源的永续利用,

   保障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针对性。各条江河的具体情况不同,问题不同,各地区的要

   求也不同,规划必须针对流域特性、治理开发现状和问题,有针

   对性地进行。

     基本原则。江河治理和开发利用,涉及面广,需处理好各方

   面关系,以满足各方面的要求,取得尽可能大的效益。为此,在

   编制江河流域规划时,应按照统一规划、全面安排、综合治理、综

   合利用的基本原则进行。

     基本任务。规定总的都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治理开

   发的方针任务和规划的目标,选定治理开发的总体方案、主要工

   程布局,并阐明工程效益。

     由于我国许多江河均已进行过规划,今后要进行修订的较多。

   为了更好地进行治理开发,规定在修订规划时要对原规划进行

   回顾评价,这有利于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使新的规划基础更为

   可靠。

     规划应紧密结合流域实际,根据规划任务书所规定的治理开

   发的方针和任务,突出重点,兼顾一般,不要求涉及所有方面,例

   如对水能资源有限的平原河流,水电规划就可不作为重点进行研

   究,对无治涝任务的山区河流,就不必要研究治涝规划等。

   1.0.4 治理开发江河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规,贯彻有关的方针

   和政策,妥善处理各方面的关系。本条针对编制江河流域规划的

   特点,作了专门规定,使制定的规划方案,符合国家的根本利益,

   利于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江河流域规划工作十分复杂,为利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和

   规划方案的实施,本条规定要正确处理九个方面的关系,这是总

   结我国40多年规划经验、教训制定的,进行各江河的流域规划,

   可根据具体情况,有所侧重,对突出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妥善

   处理。

   1.0.5 编制江河流域规划,首先要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有

   了正确的态度,才能使提出的规划,符合流域的实际情况,切实

   可行。对此,本条归纳为以下几方面:①加强调查研究,了解流

   域的实情。②重视流域基本情况和基本资料的搜集、整理、分析,

   使规划建立在可靠的基础上。③充分利用有关科研成果,吸取成

   功的经验。④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提倡公众参与,妥

   善处理协调各方面的关系,以使规划方案得到各有关方面和广大

   人民群众的支持与配合。⑤按照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认真论证

   优选规划方案,使提出的规划方案符合客观规律,技术上可行,并

   获得尽可能大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

   1.0.6 本条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关于综合规划应当

   与国土规划相协调,兼顾各地区、各行业的需要规定的。国土规

   划是国家根据各方面条件制定的地区经济发展方向、城镇合理布

   局和基础设施设置等关于国土治理开发的总体安排。江河流域规

   划是国土规划中的一项重要的专题规划,应注意与其相协调。这

   样,才能使江河流域规划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满足国民经

   济各部门的合理要求,并与国家和地区国土规划中涉及的国民经

   济有关部门的发展要求相适应。

   1.0.7 江河流域规划多以编制规划时以后的10~15年为近期水

   平年;以编制规划时以后的20~30年或更远一些为远期水平年。

   由于江河流域规划是为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编制的,规

   划水平年和国家建设计划及长远规划的年份一致,将有利于规划

   的进行。但由于江河流域规划情况不一,为适应更广泛的情况,本

   条未采用严格的约束用语。如果规划水平年与国家建设计划不一

   致,在规划报告中宜列有相应于国家建设计划年份的规划安排,供

   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使用。

   1.0.8 本条有关重视采用新概念、新技术、新方法的规定,在于

   保证江河流域规划的先进性,以力求使分析研究问题更全面深入,

   拟定的规划方案更合理科学。近年来不少规划中都注意体现了对

   水资源永续利用的要求,并加强了计算机技术和系统分析方法的

   应用,这对提高规划质量无疑起到了很大作用。

   1.0.9 江河流域规划涉及防洪、治涝、灌溉、发电、航运、供水、

   水产等部门,分析论证规划方案需应用水文、泥沙、地质、水利

   计算、水土、施工、经济、生态与环境等专业的技术。为适应规

   划和专业技术的需要,国家和各行业已颁布了一系列的标准、规

   程、规范等,这些技术法规都是国内外经验的总结,反映当前科

   技水平,对规划具有规范和指导作用。考虑有关规程、规范和标

   准很多,有关内容无法全部吸取列入本规范,故制定了本条规定,

   即除应遵守本规范外,还应遵守国家和有关部门相关的规程、规

   范、标准等的规定。

   2  基 本 资 料

   2.0.1 基本资料是江河流域规划工作的基础,其质量对规划成果

   的可靠程度影响很大,为使规划建立在可靠的基础上,本规范专

   设本章,规定在规划阶段应掌握的资料的范围和质量要求。

     本条规定了规划阶段,根据规划要求应搜集、整理、分析研

   究的自然、社会、经济和环境方面的基本资料与质量要求。

     关于水文资料,规划阶段对重要枢纽工程一般应具备30年以

   上系列。

     地形资料的比例尺应能满足工程规划要求。量算容积曲线地

   形图的比例尺一般为1/5000~1/25000,研究枢纽建筑物布置,地

   形图的比例尺一般为 1/2000~l/5000。目前国家 1/50000地形图

   已基本出齐,1/10000地形图亦出版了较多,要注意收集。

     关于地质资料,除进行地质普查外,对重要枢纽一般还要求

   根据有关专业规范进行少量钻探。

     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是今后重要的议题,保护生态与环境

   已提到重要的地位,日益引起各方面的重视,也是江河流域规划

   的一项重要任务,本条特规定要注意搜集有关生态与环境的资料,

   为进行水质保护规划及环境影响评价提供依据。

     基本社会经济资料可根据统计部门统计年鉴确定,必要时应

   进行补充搜集或调查。

   2.0.2 我国水利建设历史悠久,许多江河已非“原始状态”,都

   不同程度得到治理和开发利用,特别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水利建

   设规模空前,各主要江河流域的面貌都有很大变化,有的影响所

   及地区已超过本流域的范围,本条是针对这一情况规定的。只有

   在掌握了解规划江河流域的历史演变、治理和开发利用现状、主

   要的经验教训、与有关流域的关系等资料及情况后,才可能有针

   对性地进行研究,制定出符合流域实际、合理可行的规划,适应

   流域社会经济持续发展的需要。

   2.0.3 搜集的基本资料来自各方面,许多是不系统的,质量也不

   一,本条针对这一情况,为保证作为规划依据的基础资料的质量

   而作的原则规定。对搜集的零散资料进行系统整理,主要是了解

   资料的数量和质量情况,以便根据规划要求,进行搜集和勘测、调

   查。由于搜集的资料质量不一,一般应进行必要的合理性分析和

   可靠程度评价,对失实、存疑的资料,要进行复查核实,不可靠

   的资料,不宜作为规划的依据。基本资料最好能整编刊印,便于

   应用。

   3  社会经济发展预测

   3.0.1 江河流域规划是为满足流域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制定的。为

   此,在编制流域规划时,必须对流域社会经济可能的发展、有关

   生产力的布局进行科学预测,以便弄清各方面对江河流域的治理

   和开发利用的要求。并据此进行相应的江河流域的治理和开发利

   用规划。预测的地区范围一般为规划的江河流域,当影响超出本

   流域时,应扩大到主要影响地区。预测范围和内容,可根据具体

   情况确定。

   3.0.2 本条是预测流域社会经济发展的原则规定。江河流域规划

   是国家和地区国土规划、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的一部分,放在进行

   流域社会经济发展预测时,应在以上规划的基础上进行。在缺乏

   上述规划资料时,可以根据流域的历史、现状和近期社会经济发

   展趋势进行预测。预测可由主管部门或规划单位根据资料情况,采

   用多种方法进行。预测的社会经济发展指标,宜与有关部门协商

   确定,与有关行业的规划相协调。预测社会经济发展指标中,应

   包括人口的初步预测。

   3.0.3 本条是对预测工作提出的基本要求,即必须了解国家对该

   地区的发展目标、发展要求,了解地区生产力布局在整个国家中

   的地位,了解国家对该地区的政策等等,以便在此基础上,结合

   流域的自然条件、资源情况、社会经济状况等因素,综合分析研

   究论证,使预测成果与国家发展规划相适应,并符合流域的实际

   情况。

   4  总 体 规 划

   4.0.1 本条规定了流域总体规划的研究内容。它是根据国内外一

   些大江大河流域规划的经验概括的。这部分具体内容可视流域的

   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4.0.2 本条就流域治理开发的原则、方针和任务作了原则规定。

   流域规划一般多分层次编制,不同层次的规划必须相互协调、相

   互衔接;下一层次规划必须以上一层次规划为依据,其规划治理

   开发原则、方针和任务应符合上一层次规划精神,并使其特点具

   体化。

     江河流域一般都有多项治理和开发任务,各项任务的重要性

   和迫切性是不同的。规划时必须分清主次,抓住主要矛盾,突出

   重点。

     一个流域特别是较大的流域,上中下游、干支流的情况可能

   差别很大,左右两岸的社会经济发展条件与要求也往往不相同,规

   划时应分别研究各地区的治理和开发利用任务及其主次关系。

   4.0.3 本条是关于拟定流域的治理开发目标的原则规定。主要从

   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研究和论证拟定。即:①经济、社会与环境应

   协调发展。②近期与远期的治理和开发目标,应以近期为重点,近

   期目标应具体、明确,尽可能量化。③治理开发任务应有轻重缓

   急,重要的、迫切的任务应优先考虑。④应考虑需要与可能,对

   近期拟实施项目的建设条件,特别是资金投入应实事求是。

   4.0.4 本条是制定流域总体规划方案的原则规定。主要是:①对

   影响全局的战略措施应重点研究。所谓战略措施不同层次规划是

   不同的,一项工程对上一层次规划可能不是战略措施,而对下一

   层次规划可能是战略措施。②战略措施的布局应能解决流域主要

   治理开发任务或综合解决多项治理开发任务。③措施布局干支流

   应统筹考虑,某些干流上的措施可以解决干流也可以解决支流的

   治理开发任务;某些支流上的措施除解决支流的治理开发任务外,

   对干流也有很大作用。④流域总体方案还应尽可能满足流域治理

   开发任务的基本要求,并做到技术上可行,又具有较大的经济、社

   会和环境的综合效益。

   4.0.5 本条是关于拟定控制性枢纽和重要综合利用工程布局方

   案的主要条件的规定。根据国内外经验,地质条件和水库淹没损

   失大小,对选定方案往往起较大甚至是决定性的作用,应着重进

   行研究。近期拟实施的工程项目,应有一定的工作深度,做到主

   要地质问题清楚、淹没实物指标误差不影响结论。

   4.0.6 本条是关于跨流域调水工程总体规划的规定。强调在跨流

   域调水方案中,应对跨流域水资源调剂和洪水调配的必要性和可

   能性进行综合分析论证。

     跨流域水资源调剂,强调对调入区应大力节约用水并充分利

   用当地水资源;对调出区应考虑经济、社会和环境用水的要求、,为

   长远发展留有适当的余地。当有几条线路向外流域调水时,应分

   别研究各条线路调水对有关地区的影响,还应研究几条线路同时

   调水对调出流域的综合影响。

     跨流域洪水调配,强调对调出流域洪水首先应采取各种防洪

   措施,尽可能在本流域内安排;对承泄流域应充分考虑其对增加

   额外洪水的承受能力。

     本条要求规划的跨流域调水工程应基本合理可行,是指在技

   术、经济、社会、生态与环境等方面都经过初步分析论证,认为

   是大体可以接受的。为达到这一要求,一般要比在一个流域内进

   行水量调配的调水工程复杂得多,需要开展更为深入的研究论证

   工作。



   5  水资源供需分析与评价

   5.0.1 流域水资源供需分析与评价是拟定江河流域治理和开发

   利用方案的基础。本条规定所有江河流域规划都应进行这项工作。

   在水资源短缺、供需矛盾突出的地区,还应在分析、评价的基础

   上,提出可能采取的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的对策,为确定江河治

   理和开发利用方案提供依据。

   5.0.2 流域水资源供需分析多采用分区的方法进行。大江大河流

   域面积大,水资源供需分区一般可大些,中小河流宜小些。由于

   分区分析只能反映分区总体情况,不能反映分区内各地区的情况,

   有时会出现总体上供需是平衡的,而有些地区有余,有些地区不

   足。为此,对水资源贫乏、供需矛盾突出的流域,分区宜小些,目

   的是可较全面地反映水资源的供需情况。

   5.0.3 本条规定了水资源供需分析评价中应研究的水平年。现状

   基准年是分析和评价近、远期水资源供需情况的基础,一般可选

   取规划编制期内,即较近的几年中资料较完整,又有一定代表性

   的某些年份。近期和远期水平年一般应和国家经济发展规划的水

   平年相一致。也可参照下列年限选取,即以距规划编制时以后10

   ~15年为近期水平年;以距规划编制时以后20~30年,为远期水

   平年。

   现状基准年与各水平年应分别研究丰、平、枯等年型的水资源

   供需状况,丰水年一般可取频率P=10%或P=25%的年份,平水年

   可选频率P=50%的年份,枯水年可选频率P=75%或P=90%的年份。

     本条除规定了研究水量的供需状况外,还强调要重视水质,其

   目的在于避免由于水质因素造成水资源供需评价结论失真。

   5.0.4 本条是根据目前广泛采用的流域水资源分类和计算方法

   拟定的。流域的地下水资源量,通常根据实测流量资料,用“割

   基流”法计算,这部分水量已计入地表水。属重复计算的这部分

   水量应在计算水资源总量中予以扣除。

     人类活动对水资源会有一定影响,并随活动的程度而不同。对

   影响显著的,应按照合理的办法对水资源系列资料加以修正,使

   水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有可靠的依据。

   5.0.5 可供水量指可提供用户使用的水资源量,包括可利用的地

   表水和地下水,可混用、代用的微咸水和海水。为了提供更多的

   可供水量,条文中还强调要重视水质,重视水资源的重复利用。

     对地表水可供水量,应分析其变化趋势。现有工程既应考虑

   因工程老化失修等导致供水能力下降的影响,又应考虑改变工程

   功能与实施优化调度而导致供水能力增加的影响。对地下水可供

   水量,应根据现状开采量和地下水补给量,结合取水措施作出估

   算。对可利用的微咸水和海水利用量,应根据资源和工农业分布,

   说明可利用的数量。

   5.0.6 需水量一般可分工业、农业、生活用水、航运、水力发电

   和输沙等需水部门进行预测。水是有限的宝贵资源,随着节水措

   施的推行和科技进步,用水定额必将逐步降低。水资源紧缺的地

   区,预测需水量时,应充分考虑节水措施,从宏观上控制多耗水

   行业的发展,甚至对地区国民经济的发展规模进行控制,使其与

   地区水资源相适应。本条是根据这些情势作出的规定,以使预测

   成果尽可能符合今后不同水平年的实际情况。根据国内外资料,一

   般情况下,需用水量的增长率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逐渐降低,且

   应低于经济增长率。

     以往预测需水量时,往往忽视维持河道、河口稳定和维护改

   善生态与环境的水量,为了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维持上述水量

   是必要的,为此本条作了专门的规定。

   5.0.7 本条是进行水资源供需分析的原则规定。缺水地区是规划

   的重点地区,应进行较深入研究,为制定规划方案提供依据,本

   条规定了应重点深入的一些内容。对缺水地区的缺水程度宜根据

   缺水的比例分等,一般可为严重缺水、缺水和轻微缺水等。对策

    和措施应根据缺水情况分析制定,可采取工程措施或非工程措施。

   包括行政管理、经济、法律措施等。

   5.0.8 本条规定对余水流域及缺水流域均应根据情况研究考虑

   跨流域调水的必要性与可能性。跨流域调水量,应经综合分析研

   究确定。根据国内外调水工程的经验,主要应进行以下几方面研

   究:水资源调出流域的可调水量分析、影响分析及补偿措施研究;

   水资源调入流域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分析;调水工程与其他

   替代措施的经济比较分析等。

   6  防 洪 规 划

   6.0.1 本条规定江河流域防洪规划部分的任务。规划选定的整体

    防洪方案是防洪建设的基本依据。我国北方一些河流有防凌任务,

   沿海河口有防潮问题。防凌、防潮与防洪相似,现合并到本章,一

   般情况下,也应有相应的规划。

   6.0.2 国家标准GB50201-94《防洪标准》已于1995年1月正

   式颁布施行,在进行防洪规划时,一般可据此选定各防护对象的

   防洪标准。《防洪标准》中有的规定有一定变幅的,应根据防护对

   象的情况论证确定。如受条件限制,防洪标准一时未能按要求达

   到时,可视情况分期安排逐步达到。

     对于特别重要的设施,例如机场、铁路和重要厂矿等,防洪

   标准要求很高。如按其要求的防洪标准规划防洪方案往往很不经

   济,甚至不可能,故主要应研究采取自保措施。

   6.0.3 流域防洪规划要全面考虑,统筹研究,根据流域实际情况,

   制定正确的防洪方案,如有的流域防洪是以泄为主,而有的就应

   是蓄泄并重。同时还应照顾到各方面的利益,不能使一部分地区

   受益而有损于另一部分地区。例如:规划堤防应协调上下游泄量,

   整治河道要左右岸同时考虑等。

     对于多沙河流,泥沙也是造成洪灾的主要根源之一,放在研

   究防治洪灾的同时,还要对泥沙治理进行研究,例如大力开展水

   土保持、兴建水库调水调沙等,使防洪问题得到较好解决。

   6.0.4 流域整体防洪工程措施方案的确定,是流域防洪规划的核

   心,应考虑多方面的因素。根据防洪保护地区防洪标准及对洪水

   调节的要求,进行来量与泄量的平衡以确定对洪水进行调节的必

   要性,并对安排分蓄洪工程、兴建水库工程和采取河道整治工程

   等防洪措施的可能性进行研究。在可行范围内应拟定若干工程措

   施组合方案,在基本达到同一防洪标准条件下进行方案比较,确

   定采用的方案。对于大江大河来说,防洪一般都不能仅靠一种措

   施,而须采用综合措施才能较好地解决。

   6.0.5 河道的泄洪能力,直接关系到防洪保护对象的防洪标准与

   水库的防洪库容。随着各项建设的发展,河道过水断面被占用的

   情况日益增多,加之不少河段存在泥沙淤积问题,河道泄洪能力

   从总体上有减少趋势,故在防洪规划中应对泄洪能力加以核定,并

   研究保持及提高泄洪能力的措施。如果由于人为设障严重造成泄

   洪能力持续下降,应当在调查落实的基础上,在防洪规划中提出

   清障的具体要求。

   6.0.6 堤防是最常用的防洪工程。对于单独采用堤防防洪的情

   况,应根据防洪保护区的防洪标准,通过水利计算确定要求河道

   通过的允许泄量及相应的设计洪水位;对于防洪系统中的堤防,应

   根据防洪系统安排堤防抗御的洪水标准,确定河道的允许泄量及

   相应的设计洪水位。上下游、干支流堤防的允许泄量要协调。

     多沙河流河床受冲淤影响严重,洪水位往往有明显的上升趋

   势,同一标准不同水平年的洪水位不同,堤防设计洪水位应适应

   这种情况。

     感潮河段洪水位受到洪水、天文潮、气象期的综合影响,且

   各地上述三种因素的影响程度不同,在确定设计洪水位时要根据

   实际水文、气象资料研究洪、潮遭遇规律,合理确定。

   6.0.7 河道整治是重要的防洪工程措施,但由于河道演变十分复

   杂,特别是大江大河,采取河道整治措施后,影响十分广泛、深

   远,故采取河道整治措施应十分慎重,对整治后对各方面可能产

   生的影响要研究深透,对不利的影响要采取适当的处理措施加以

   消除或减缓。

   6.0.8分(蓄、滞)洪工程是处理超额洪量的有效措施,也是牺

   牲局部、保护重点的一种不得已的办法。在整体防洪方案研究中,

   要根据安排分(蓄、滞)洪区的可能条件,研究分(蓄、滞)洪

   量与具体确定位置。安排时,位置宜尽可能与洪水来源相适应,并

   有利于控制设计洪水位。分(蓄、滞)洪区确定后,要确定其启

   用条件,一般以控制性水文站的某一水位作为启用条件。一旦分

   洪后,将引起上下游水文、河流情势的重大变化,要分析研究产

   生的影响,对其不利影响要提出处理措施。

     核算分洪道的泄洪能力,进口端用设计分洪水位,出口端不

   一定考虑最不利的洪水遭遇,而用较不利的遭遇情况即可。

   6.0.9 以防洪为主要任务的水库或可承担防洪任务的综合利用

   水库往往是流域防洪工程系统的关键措施,是流域防洪规划研究

   的重点。规划中要研究防洪库容的数量、分配和调度运用原则及

   其防洪效益。对于综合利用水库,防洪与兴利的结合是提高防洪

   能力、发挥工程整体效益的关键问题,应当进行较深入的研究。

   6.0.10 整体防洪方案特别是其中的防洪水库、重要的分(蓄、

   滞)洪区、控制性的分洪枢纽等的运用方式,直接关系到能否达

   到既定的防洪标准与防洪效益,在防洪规划中应当进行初步研究,

   确定运用水位、启用标准和调度规则。对沿岸有重要城市和洪水

   泛滥后灾害特别严重的,应当在规划中提出对发生超过既定防洪

   标准洪水的对策,以便预作准备。

   6.0.11 防洪非工程措施也是防洪减灾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在

   规划主要防洪工程措施的同时也要根据流域特点,对防洪非工程

   措施的有关方面提出方向性的安排意见,以构成完整的防洪体系。

   6.0.12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城镇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愈来愈

   重要,集中的财富也愈来愈多,逐步成为流域防洪规划研究的重

   点。城镇防洪规划不能脱离流域整体防洪规划及城镇建设总体规

   划,故城镇的防洪规划应在上述两个规划的基础上进行。如实施

   流域防洪整体规划后仍不能满足城镇防洪要求时,则应对城镇的

   合理范围(通常由上级批准的城镇规划确定)设置相对独立的防

   洪体系,如较高标准的堤防封闭圈。

     城镇排涝亦很重要,我国一些大城市曾多次发生因暴雨使城

   镇大面积受淹的例子。故在城镇防洪规划中应包括排涝,由于这

   部分建设常由市政部门主持,故其标准宜与有关方面协商确定。

   6.0.13 流域内有的山地、丘陵区,山洪灾害十分严重,要分别

   情况研究可能采取的防洪措施方向、原则。有的河流(河段)泥

   石流、滑坡、岩崩等山地灾害也较严重,规划中也要在摸清情况

   的基础上,研究提出监测和预报的意见,并提出一些确有效果且

   经济上能承受的主要工程措施。

   7 治 涝 规 划

   7.0.1 本条规定了流域治涝规划的主要研究内容。通常治涝应包

   括及时排除因降雨过多或过于集中形成的农田多余水量,以保证

   作物能够正常生长。

   7.0.2 治涝设计标准即规划工程拟达到的治涝能力。排涝设计标

   准即排除地表多余降雨径流的标准,一般以涝区发生一定重现期

   的暴雨后作物不受涝灾为准。设计标准的高低,取决于地区水利

   条件和社会经济条件,要通过技术经济论证确定。排渍设计标准

   即控制农田地下水位的标准,常以不同作物在不同生长期内和雨

   后一定时间内地下水的允许埋藏深度为指标。根据各地资料,小

   麦生长期内地下水适宜埋藏深度一般在0.5~1.2m,棉花0.6~

   1.5m,水稻晒田期0.4~0.6m。

   7.0.3 根据各地不同经验,治理的原则和措施是:北方平原区,

   大都为河流冲积而成,微地貌复杂,泄洪、排涝不畅,旱涝碱三

   害并存,可视涝区具体情况采用不同排水方式。对于坡水、洪水、

   涝水共同为害的地区,应进行必要的水系调整,新开河道或辅以

   分洪道,将洪、涝水分而治之;当承泄区水位长期较高无条件自

   排时,可考虑建站提排。对于以降水、灌溉渗水为主而形成涝渍

   的地区,一般可采用水平排水方式;对于深层承压补给潜水的地

   区,可考虑采用竖井抽排结合明沟输水的方式;在地下水位过高,

   但水量丰富,水质又较好的地区,可井灌、井排结合,以灌代排;

   涝区内的局部洼地排水确有困难时,可采用修筑沟洫畦田、条台

   田的治理方式。

     滨湖及南方河流中、下游的圩区,一般地势低洼,河网纵横

   交错,洪涝威胁严重,应首先在解决防洪的基础上,合理整治圩

   区内水系,设置完整的排水沟网及必要的截渗工程,保留必要的

   湖河蓄涝容积,做到排蓄结合、内外分开、高低分开、灌排分开、

   水旱分开,控制内河水位和地下水位。

     滨海感潮地区,在布置排水系统的同时,应设置必要的挡潮

   及截渗工程。

   7.0.4 当流域内的骨干排水河道具有多年实测流量资料时,可采

   用频率分析法直接推求设计排涝流量;当采用降雨资料间接推求

   设计排涝流量时,应根据排水面积、设计暴雨、作物品种等条件

   合理拟定。旱作地区一般选用l~3日暴雨,1~3日排完;水稻区

   一般选用l~3日暴雨,3~5目排至耐淹深度。对于具有蓄涝容积

   的排水系统,则可采用较长历时的暴雨。设计雨型应根据出现机

   遇大和对工程不利的原则选定。圩区还应考虑沟塘、湖泊对径流

   的滞蓄作用和河网的抽排预降等因素。

     设计排涝水位应根据涝区地形特点和排涝要求,按照承泄区

   的条件,通过排涝效益、缓排面积、提排面积、蓄涝容积等方面

   的技术经济比较分析选定。

   7.0.5 排水是治涝、防渍、改碱的主要工程措施。在涝区排水系

   统设计中,三者必须结合考虑。设计时,多数干支河道排水规模

   都由排涝要求控制,但断面型式往往要兼顾排渍、排碱需要,以

   利控制地下水位。

   7.0.6 南方圩区用于蓄涝的湖泊、河道、沟塘等水面,一般不应

   小于集水面积的10%~15%。

   7.0.8 若排涝区与承泄区属于同一雨区时,可选用与除涝标准同

   频率的承泄区设计外水位;相反,若两者暴雨遭遇的机会较少,

   则可选用历年排水期内承泄区的多年平均高水位,或某年的实测

   水位。

          8   灌 溉 规 划

   8.0.2 灌区总体布局是流域灌溉规划的重要内容。根据各地的情

   况,研究的侧重点应有所不同。

     山丘区应充分利用有利的地形条件,扩大拦蓄、利用当地径

   流的能力,并通过蓄、引、提等综合工程措施,提高当地水的利

   用程度。北方半干旱平原,自然条件复杂,旱涝碱洪渍等灾害相

   互影响,在发展灌溉的同时,必须兼顾防洪、除涝、防渍、改碱

   的要求。在宜并区要合理拟定布井方案,并通过区域性地下水平

   衡计算,提出适宜的采补方式。在易发生盐碱化的地区,应分析

   预测灌溉后的区域水盐动态,提出相应的防治措施。南方圩区,应

   在搞好防洪、除涝、防渍的基础上,合理安排灌溉系统,尽量做

   到田间渠系灌排分开,建立完整的灌排系统。在多泥沙的河道上

   引水,应妥善处理好泥沙,防止淤积渠系。引洪淤灌应防止渠道

   淤塞,达到厚、平、匀的淤地要求。

   8.0.3 灌溉设计标准一般以灌溉设计保证率表示,旱作物一般采

   用50%~75%,水稻区一般采用75%~90%,北方缺水地区可取

   下限,水资源丰沛地区和城市近郊菜田可取上限或较高值。

   8.0.4 水源丰沛地区的大型灌区灌溉制度,可根据作物需水量及

   历年降雨资料,按照根系活动层水量平衡方法,逐年分析拟定。

     干旱缺水地区,可采用非充分灌溉模式,研究采用符合当地

   条件的节水灌溉技术,使有限的灌溉水源发挥出最大的增产效益。

   8.0.5本条对流域规划阶段各类灌区应着重研究的主要工程措

   施作了规定。总的是强调要抓住主要问题,突出重点,使研究的

   方案有较为可靠的基础。

   8.0.6 本条规定开发灌区必须有灌有排,灌排并重,这是流域灌

   溉规划的一项重要原则。通过设置排水措施满足排涝要求,有效

   地控制地下水位,防止土壤过湿与沼泽化或盐碱化。本条还对灌

   排渠系的布置原则做了阐述,供规划参考。

   8.0.7 对大面积井灌区的规划,本条规定应分析预测长期开采地

   下水动态变化,这是因为在发展井灌的地区要有足够的地下水资

   源,即水源应能不断得到补充,以免对生态、环境造成不利的影

   响。为此,编制井灌发展规划要首先做好灌区水灾地质调查工作,

   要在地下水资源评价和供需分析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发展面积。

   8.0.8 对已建灌区的改造是流域灌溉规划中常要遇到的课题。根

   据我国许多地方的条件和特点,水资源不足是制约灌溉发展的一

   个十分重要的因素。为此,本条强调要根据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

   新要求,重视研究节水灌溉,在做好节水工作的基础上进行改造

   方案的研究。为使可供水源与灌溉需水相适应,本条还规定必要

   时应对供水水源加以调整。

   8.0.9 为了充分利用水资源,一些地区常要利用城市工业生活废

   污水进行灌溉,但利用污水灌溉要严格控制水质标准,防止直接

   将超标污水引入农田,导致作物产量和质量下降、污染土壤和地

   下水等严重后果;利用污水灌溉还应合理适量,严格掌握灌溉时

   间和灌溉定额。污水灌溉主要适用于大田作物,蔬菜尤其是生食

   瓜果菜类和块根作物不宜使用。

          9  城乡生活及工业供水规划

   9.0.2 不同水平年的城市生活单位用水量,可在调查现状用水基

   础上,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和城市发展规划,参照有关规

   范及相似城市用水指标分析确定。

     对工业用水的单位用水量,应尽量按照主要行业的发展规划

   进行分类预测。预测时应充分考虑技术进步及节水的影响。缺乏

   资料时,也可按照综合万元产值取水量进行估算。一般可采用趋

   势法、弹性系数法等多种方法的测算成果,合理分析选定。

   9.0.3 本条规定了供水规划方案应包括的主要内容。由于可供水

   量是供水方案能否成立的前提,因此对不同水源都要求进行相应的

   水量平衡和调节计算,在此基础上再研究拟定所需的工程规模。

   9.0.4 对城市尤其是重要城市的供水,其保证率高达95%~

   97%,单靠某一水源往往难以满足要求。为此,在可能情况下应

   尽量采取多水源联合供水,以便相互调剂。本条关于利用地下水

   源和从多沙河道引水应注意的问题也是许多地方常遇到的,需要

   在规划中认真研究。

   9.0.5 生活及工业供水需要有良好的水质,我国现已制定有水质

   标准。为了切实做好水源保护,必要时要对供水水源地划定一定

   范围的水源保护区,并提出应采取的主要监控措施。

     城市供水规划中不仅要研究供水方案,还应包括考虑废污水

   的利用和排放。过去许多规划在这方面不够重视是不妥的,本条

   特就此作了规定。

   9.0.6 供水保证率是对供水保证程度的定量评价指标,以供水得

   到满足的时段占系列总时段的比例表示。规划中要对不同供水对

   象的保证程度加以分析,以便衡量供水方案是否符合任务要求。考

   虑到在干旱缺水地区一旦遇到特殊枯水年或连续枯水年,必须依

   靠临时采取某些措施救急,为此要求在规划中预作必要的筹划,提

   出应急方案和相应的措施。

   10  水 力 发 电 规 划

   10.0.1 本条规定了流域水力发电的开发任务。编制规划时应对

   河流水能资源及其分布特点进行调查与分析,明确需进行研究的

   河流与河段。对流经平原地区的河流(河段),如水能资源不集中,

   开发利用价值低,经分析论证后,可不进行研究。

   10.0.2 拟定河流梯级开发方案应考虑如下原则与要求:

     (1)要以流域总体规划为指导,符合总体规划要求。水力发

   电在治理开发任务中的主次地位应由总体规划确定。拟定的梯级

   开发方案应包括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性枢纽,并研究开发方案对

   总体规划确定的其他综合利用工程或跨流域调水工程的影响。

     (2)要考虑水力发电在治理开发任务中的主次地位。当水力

   发电为首要任务时,拟定梯级开发方案应重点考虑充分开发水能

   资源的要求。当其他综合利用任务为首要任务,而水力发电为次

   要任务时,拟定梯级开发方案应重点考虑其他综合利用要求,结

   合考虑开发水能资源。

     (3)拟定和选择河流梯级开发方案应全面考虑本条正文指出

   的因素,但各比较方案考虑的因素要有所侧重。

   10.0.3 水电站水库调节能力大小对电站电能质量、电站在电力

   系统中运行调度灵活性以及充分开发利用水能资源有重大影响,

   因此本条规定要把具有较好调节性能的水库梯级作为规划研究重

   点。抽水蓄能电站可只在有条件的河流上根据系统调峰需要进行

   研究,初步拟定站址与规模。在通航河流上设置混合式抽水蓄能

   电站时,应考虑电站对航运的影响。

   10.0.4 规划水电站保证出力和年发电量计算应考虑如下方面:

     (1)上下游梯级电站,单独运用与梯级联合运用,应采用统

   一的代表年或代表径流系列计算。

     (2)当梯级电站水库具有多年调节性能时,应采用代表径流

   系列计算,否则可采用代表年计算。

     (3)应计及其他综合利用部门,包括河道外灌溉和供水以及

   河道内航运和环境等用水要求对发电的影响。

   10.0.5 规划水电站的正常蓄水位和其他特征水位,应根据电站

   枢纽任务要求及其重要性,分别按如下方法拟定:

     (1)对于一般水电站,可根据本条正文指出的因素,参照其

   他河流规划或已建水电站的经验,经综合分析初步拟定。

     (2)对于重要的电站枢纽,应根据本条正文指出的因素拟定

   若干比较方案,通过经济分析和综合论证选定。

   10.0.6 当装机容量按装机利用小时数或按装机容量与保证出力

   培比数拟定时,其经验数据应结合本流域实际情况慎重选定。若

   电站水库的调节性能较好,所在地区动力资源缺乏或水能资源较

   少,电力系统中火电比重较大时,可选用较小的装机利用小时数

   或较大的装机容量与保证出力的倍比数。对拟定的上、下游梯级

   水电站装机容量应相协调,以避免产生无益弃水,造成水能资源

   的浪费。

   10.0.7 规划水电站机组机型选择应考虑国内外的机组制造水

   平,并尽可能选用国内生产技术较成熟的机组。机组台数不宜过

   多,但单机尺寸和重量应满足运输的要求。

   10.0.8 拟定水库运用原则时,对水库调节性能较好的大型水电

   站,要根据枢纽开发任务的主次,处理好发电与防洪、发电与其

   他兴利任务的关系,并明确汛期的水库蓄泄关系。

     对拟在近期兴建的大型水电站,若泥沙淤积问题严重时,水

   库运用方式应根据蓄清排浑的原则拟定,汛期应尽可能控制在较

   低水位运用,汛后的蓄水时机与蓄水方式应合理选择,以利于

   排沙。

   10.0.9 小水电的发展应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在人烟稀少的山

   区,一般大电网难以到达,应以发展微型、小型水电为主,以解

   决分散的乡村和小型企业用电。在丘陵区,大部分农村已由大电

   网覆盖,开发小水电一般都有其他综合利用要求,应处理好发电

   与其他要求的关系。在平原地区,人口密集,经济发达,供电范

   围基本都处于大电网的覆盖范围,开发小水电应尽量与其他综合

   利用相结合。

     小水电发展规划应提出有利于小水电发展的投资政策与电价

   政策。

   10.0.10 本条就冰冻与冻害问题对严寒地区水电规划作了补充

   规定。在水电站水能指标的计算上应计及河流封冻、径流减少的

   影响,对于水工建筑物和水电站的运行应考虑采取防止冻害的必

   要措施。

         11  航 运 规 划

   11.0.1 航运系统由航运经济、航道、港口、船舶和通讯等诸要

   素组成,广义上的通航规划对上述要素都要进行研究与规划。江

   河流域规划主要研究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与水害治理,因此江河流

   域规划中的航运规划应重点围绕航道规划进行研究,港口和船舶

   等发展规划不作为研究重点。

   11.0.2 对河流航运状况进行调查是进行航运规划的基础,调查内

   容应全面。水文泥沙方面应包括各代表年汛期和枯水期水位、流量、

   流速、含沙量、输沙量、泥沙粒径级配以及泥沙冲淤规律。航道、港口

   和通航建筑物方面应包括航道尺度、浅滩和险滩、港口规模和吞吐

   能力以及已建闸坝通航建筑型式和规模。船舶和营运方面应包括客

   货吨位和船队组成以及运输组织方式。在运输量方面应包括客货运

   量,并尽可能包括货种、流向、周转量和客货密度。

   11.0.3航运运输量预测应包括近期和远期两个水平年,并以近

   期水平年为重点。

     由于一个地区的运输一般为综合运输,水运只是其中的一种

   运输方式,因此航运运输量应在综合运输规划基础上进行。可采

   用产需平衡法、运输系数法和趋势法等方法预测出一个地区的总

   运输量,然后根据水运在综合运输系统中的地位,分析确定规划

   河流的水运运输量。

   11.0.4 航运规划按航道等级与通航标准有如下两种情况:

     (1)规划河流的航道等级如已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划定,则在

   航运规划中应采用这一划定的等级,并根据《内河通航标准》的

   规定确定通航标准。

     (2)航道等级尚未按国家规定和程序划定的规划河流,在进

   行航运规划时,应通过适当的技术经济论证确定航道等级与通航

   标准。论证应全面考虑客货运量要求、河流通航条件、航运工程

   措施和航运效益等因素。

   11.0.5 一条河流的开发利用,常涉及许多任务要求,因此,研

   究通航方案应妥善协调航运与其他综合利用任务的关系;在通航

   河流上开发利用水资源也应考虑航运要求。

     在河道上安排航道渠化工程,应考虑河道内水位壅高对两岸

   防洪和排涝影响,并应采取相应措施。渠化工程还应结合考虑发

   电和两岸灌溉、供水对抬高水位的要求。

     在进行航道整治特别是修建丁坝和顺坝时,应考虑由此引起

   的河势变化对堤防以及两岸取水、排水设施的影响。

     在通航河流上修建非航运为主的闸、坝工程,应同时设置必

   要的过船通航设施;拟定的特征水位和水库运用方式应结合考虑

   航运要求;还应考虑工程修建后引起的泥沙冲淤变化对航运的影

   响,对多沙河流应研究提出防沙措施。

   11.0.6 航运用水应与其他综合利用用水统筹考虑,区别情况,合

   理确定。

     河道上闸、坝工程过船通航设施用水,应根据通航设施型式、

   规模和通过能力计算确定。

     利用天然河流(河段)或人工运河通航的航运用水,应根据

   来水情况和航运、环境用水要求以及两岸灌溉、供水要求,经水

   量平衡后,按照航运在综合利用中的地位,合理分配确定。

   11.0.7 对拟进行梯级开发的通航河流(河段),其在实现梯级开发

   前后的通航条件及可达到的通航标准,往往有较大的差别,而实现梯

   级渠化又需要相当长的时间。在这种情况下,近、远期可采用不同的通

   航标准。近期河流(河段)在天然(包括整治和局部渠化)状况下,可先

   采用较低的通航标准与通航保证率;远期在河流(河段)实现梯级渠化

   后,再采用较高的通航标准与通航保证率。

     在通航河流上安排闸、坝工程,受货源和通航条件等因素影

   响,近、远期过坝(闸)运量也常有很大差别。在这种情况下,经

   过论证可采取分期建设过船设施的方案。如:先按小规模建设过

   船设施,以后再改建扩大规模;或先建一线过船设施,另预留一

   线过船设施等。

   12  河道与河口整治规划

   12.0.1 河道与河口整治规划是流域规划的一部分,但不是每个

   流域的全部河段与河口都要进行整治规划。规划范围可根据社会

   经济发展的要求,特别是沿河两岸城市发展、工矿企业布局的要

   求,结合江河除害兴利,并考虑河段与河口本身的特点具体确定。

     研究河道、河口演变规律是整治规划的基础。做好这项工作

   必须广泛收集河道、河口的历史演变资料和现状资料,包括水沙

   系列的测验资料,河道、河口地形图、河床质资料和有关工程资

   料等。当资料缺乏时,应根据需要进行观测,并注意进行洪水流

   态、水沙变化、河床冲淤、比降、横断面等的观测。

   12.0.2 本条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三条的要求制

   定的。河道、河口的整治中,河势的重大调整,治导线的布置或

   调整,都将给上下游、左右岸带来不同的影响。为此,整治规划

   方案应通过几个可行的方案进行综合比较,选择既能协调好上下

   游、左右岸关系,又能较好地满足各部门要求的经济、合理方案。

   12.0.3 河道、河口河势走向的控制格局和整治工程的总体布局

   应遵循因势利导、因地制宜的原则,统筹考虑洪水、中水和枯水

   期,防洪、航运、排涝、引水等方面的要求,通过方案比较后确

   定。

     主要建筑物应尽可能顺应河势,适应水沙运动规律;裁弯工

   程必须控制河道变迁的范围,注意预测上、下游河道冲淤变化及

   其影响;堵支并流工程应采取相应的工程措施;修建丁坝工程应

   防止对岸相应河段的冲刷和失稳;修建鱼咀工程应防止主、支汊

   水、沙分流比的过量变化而形成河道冲淤失衡的不利影响。

     对水库库尾有重要城市、港口和工矿企业的河道,应研究库

   尾淤积及其影响,采取必要措施,保证防洪、通航、供水等需要;

   对于水库下游河道,由于河床冲刷,对防洪、航运、取水、排水

   等产生影响时,应根据需要拟定相应措施。

     河口滩涂、河道洲滩、边滩垦殖或进行其他目的的开发利用,

   应服从防洪、防潮、排涝、通航的总体安排,有利于河势稳定和

   主泓的控制,并应防止掠夺性开发,重视该地区的生态与环境保护。

   12.0.4 河势变化急骤的河段,往往主流摆动变化大,须冲点上

   提下挫,河槽冲淤变化频繁,主、支汊交替变化,河势难于控制,

   严重影响防洪安全与航运等效益的正常发挥。为控制河势、稳定

   主流,通常可先根据河道具体情况,研究拟定上下游节点的合理

   间距,再按规划的主流方向研究需增设的节点或护岸工程。

   12.0.5 需要进行重大河势调整的河段,其整治布局必须进行方

   案比较,不同的方案对各方面的影响各异,比较时应重点对主要

   影响的差异加以深入分析,再综合选定。

   12.0.6 河道中进行规模较大的沙石料开采,常引起河势、主流

   的变化,从而影响河道防洪、航运,并使某些效益未能正常发挥,

   为此在河道、河口整治规划中,应将砂石料开采纳入整治总体规

   划。规划中关于允许的采石、采砂范围、控制线和基本尺度等应

   作为今后河道内统一管理的依据,以确保整治效果。

   12.0.7 河道、河口整治方案应与整治任务、目的要求相适应,不

   同河段整治目的各不相同,有的以防洪为主,有的以航运为主或

   防洪、航运并重,有的则以岸线利用或土地开发为主等。对有防

   洪任务的,应重视保留足够行洪断面,控制主流变化;对有航运

   任务的,应重视使主槽保持一定航宽、航深和弯道半径,在进行

   河工建筑物的布置时都应尽量顺应河势,适应水沙变化的规律。

   12.0.8 河道、河口整治规划的实施程序应按下述原则进行安排:

     (1)对河势变化剧烈,不及时整治将会引起上、下游河势连

   锁反应,造成重大影响与不良后果的河段,应优先安排。

     (2)对国民经济发展有重大作用的整治工程,如重要城市的

   防洪、防潮工程,重要港口的航道、码头及其他重点地区的防洪、

   防潮、排涝、取水所需的有关整治工程等应优先安排。

     (3)对远期开发整治有显著作用的部分工程也应适当优先

   考虑。

     由于河势变化迅速,且部分工程实施后往往会出现一些新的

   情况,因此整治规划必须适应新的变化,注意适时进行必要的

   调整。

   12.0.9 岸线利用主要是为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服务的。为此,岸

   线利用规划应根据岸线现状、河势变化、河道冲淤规律与主流流

   向等,紧密结合岸线的腹地条件和城市发展布局,在河道、河口

   整治总体规划中加以研究,合理确定可资利用的岸线和其相应的

   利用条件。

   12.0.11 在河道岸边兴建建筑物时,应尽可能采用贴岸式或架空

   式结构,以保证河道原有的行洪能力,并满足航运的需要。束窄

   河床或占用行洪滩地,将会减少行洪断面,并可能引起河势变化,

   一般应避免采用。必须束窄河床、占用行洪滩地时,应控制在适

   度范围以内,并应就引起的河势变化、河床冲淤趋势、防洪影响

   等,进行综合论证,提出相应的措施。对由此引起对排涝、取水

   及航港等设施的影响,应提出相应的补偿措施。

   13  水 土 保 持 规 划

   13.0.1本条规定了流域水土保持规划的基本内容。条文强调要

   在研究水土流失状况、成因、规律和发展趋势,即弄清流域基本

   情况的基础上做好规划。为此,必须十分重视调查研究工作,系

   统地搜集、了解下列资料,作为规划的依据。

     (1)自然情况,包括影响水土流失的主要自然因素如地质、地

   貌、降雨、土壤、植被,以及影响农业生产的其他气象因素如温

   度、日照、风、霜、雹等。

     (2)社会经济情况,主要为人口密度、土地利用情况、农村

   劳力及其使用情况、人民经济收入与文化水平等。

     (3)水土流失类型、强度、程度、分布及潜在危险。

     (4)各类土地面积、土壤质地、结构与肥力等情况。

     (5)历年来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完成的数量、质量与效益。

   13.0.2 水土流失分区是拟定流域水土流失防治方案、编制流域

   水土保持规划的重要依据。分区由大至小逐级进行,具体操作时

   应尽量做到:同一地区内的土壤侵蚀类型、侵蚀强度以及植被、地

   貌等自然条件基本一致;同一地区内的治理方向、治理措施及土

   地利用方向基本相同;流域界线及行政界线基本完整。

   13.0.3 本条规定了进行水土保持规划的基本原则。总的是要做

   到与当地自然、社会、经济条件相协调,并通过规划处理好农、林、

   牧互相争地的矛盾,处理好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矛盾。

   13.0.4 本条规定了拟定区域水土保持措施方案与拟定主要防治

   区域或典型小流域水土保持措施方案的基本方法和工作深度。

      (1)区域性水土保持措施方案主要是依据水土流失类型和区

    内社会经济状况拟定近期、中期、远期的治理目标与相应的治理

    措施布局。

      (2)主要防治区域或典型小流域水土保持措施方案则要通过

   方案比较择优选定。与拟定区域性水土保持措施方案相比,工作

   深度要深些。主要防治区或典型小流域水土保持措施方案拟定的

   基本步骤为:①依据水土流失类型、程度和地区经济发展规划,提

   出农、林、牧等方面生产用地的比例与位置。②以上款为基础,提

   出几种最有可能实施的水土保持措施方案,如耕作措施、林草措

   施、工程措施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组合。③对拟定的治理措施方

   案进行经济比较和综合分析,提出选定方案。

   13.0.5 对选定方案中的近期工程应分别不同措施类型,估列相

   应的各项指标与工程量,作为制定实施规划的参考。

   14  水 质 保 护 规 划

   14.0.1 我国是水资源比较缺乏的国家,人均占有水资源量仅为

   全球平均水平的1/4。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我国水域被污染的情

   况日趋严重。保护水质使之符合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长久需要,

   是十分重要的任务。江河流域规划中,之所以把水质保护规划列

   为重要内容之一,正是针对这一任务要求,力求通过规划使流域

   水资源得以持续利用,流域社会经济得以持续发展。但由于这项

   规划牵涉面很广,基本资料又不易取得,工作难以做得很细。

   14.0.2~14.0.3流域内水污染状况及水质现状是进行水质保护

   规划的基础。水污染负荷调查涉及面十分广泛,做好这项工作主

   要应是抓住流域内的污染重点户,要查清其污染源分布,污染物

   类型、数量和排放规律。对流域现状水质应主要根据近年来的监

   测资料,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评价。

   14.0.4 水源地是城市供水的水源,对水质有较高的要求;城镇

   岸边污染带关系到城镇环境及广大人民健康,为此流域水质保护

   规划应把保护水源地水体和防治城镇岸边污染带作为重点,以保

   证城镇(特别是位于河流下游的城镇)有可用的水源。规划中应

   根据各水体的具体情况区分其功能,对已污染较重的水体应列为

   重点治理区,对目前已轻微污染但又属潜在水源地的水体则应重

   点加以保护。

     水质保护的关键是对污染源的排放总量加以严格控制,要根

   据拟定的水质保护目标和规划水平年的规划供水量与污染预测,

   结合河流(河段)水体环境容量和稀释自净能力,研究提出防治

   措施和控制办法。对主要污染源还应提出治理要求。

      流域各支流的水质对干流水质有较大影响,河流下游河段的

    水质与上游河段水质也有很大关系,因此还应统筹考虑,否则将

    难以取得应有的效果。本条对流域干支流上游水质问题做了专门

   规定,这无疑是十分必要的。

   14.0.5 对规划中安排的水库、调水工程等可较大改变水的天然

   时空分配的工程,应就其可能对水质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论证。某

   些工程如跨流域调水常会给调出流域的水质带来不利的影响,

   规划中要认真加以分析研究,如影响较大,应提出缓解、补救的

   措施。

   15  漂木、渔业、滩涂开发

     水利灭螺、旅游等规划

   15.0.1 一条河流(河段)是否需要漂木和编制漂木规划应进行

   论证。只有当河流(河段)的上游有丰富的森林资源,有稳定而

   较多的木材采伐量且经论证无合适的其他运输条件时,才有必要

   利用河道漂木并编制相应的漂木规划。编制时,应对漂木的历史、

   现状及其发展前途进行认真调查与分析,注意漂木条件的变化。一

   些过去或现在有漂木任务的河流,随着森林资源的采伐,木材来

   源的减少,或其他运输方式的发展,可能没有必要进行漂木,或

   可以缩小漂木河段范围。

   15.0.2 渔业规划主要研究流域发展渔业生产的布局。一个流域

   特别是大流域内,由于平原、丘陵、山区和高原的水域面积、水

   域组成、水域条件、气候条件不同,鱼类品种和养殖习惯也都不

   同。渔业规划应根据不同地区的特点,提出不同渔业生产安排原

   则意见以及流域内发展渔业生产的重点地区。

     向城镇供水的水源,水质要求高。利用这些水源的水域发展

   渔业生产与保护水质是有矛盾的,应特别慎重。要对渔业生产方

   式、放养的规模与地点、放养的方式等进行论证。发展渔业生产

   后的水质,应满足供水水质要求。

   15.0.3  滩涂开发利用可能带来的主要影响包括河势变化、洪水

   位抬高和堤防安全、航槽变化以及对两岸取水和排水设施的影响

   等。对这些影响和相应对策要进行专门论证。研究中,不仅要考

   虑单项围滩工程的影响,而且要考虑多项围滩工程的综合影响。

   15.0.4 水利灭螺规划应调查和掌握钉螺孳生与扩散规律,结合

   水利工程建设,提出消灭钉螺孳生和扩散条件方案。灭螺措施:在

   防洪工程方面,如结合堤防加高加固填平江滩和坑塘、平整护坡

   以及洪道清芦扫障;排涝工程方面,如结合开挖排水沟渠,控制

   境内湖泊水位;堤防涵闸工程方面,如结合引水涵闸的新建与改

   建,设置拦、杀钉螺设施。根据实践经验,这些灭螺措施都是有

   效的,在规划中可因地制宜采用。

   15.0.5 江河流域治理开发对旅游资源可能带来的主要不利影响

   是水库淹没名胜、古迹和自然景观;带来的有利影响是创造新的

   自然景观,增添新的景点,并因改善了库周交通,为扩大旅游范

   围创造条件。对受影响的旅游资源的保护、改建、迁建和新的旅

   游资源的开发,应在旅游规划中提出原则安排意见。

   15.0.6 流域内有大片荒地资源时,应编制这部分资源的开发

   利用规划,指出开发利用的方向,提出有关水利措施安排的原则

   意见。

     流域内有自然保护区时,江河治理开发方案应结合考虑保护

   区对水利的要求。有关水利工程安排应尽量避免对保护区生态和

   环境带来不利影响。

   16  重 要 枢 纽 规 划

   16.0.1 重要枢纽是指在江河流域规划中承担的治理开发任务

   重、作用显著的水利枢纽工程。根据流域的重要性和流域的特点,

   规划中可能有一个或多个重要枢纽。重要枢纽的规划任务应根据

   江河流域规划任务和枢纽的特点,深入研究后明确。

     重要枢纽规划的主要内容是:根据枢纽在江河流域中承担的

   治理开发任务,初步确定工程规模及主要特征参数,包括:特征

   水位、库容、流量、发电指标、通航等级、供引水量等,初步拟

   定枢纽总体布置方案、主要建筑物型式及轮廓尺寸,初拟施工规

   划、主体工程量、工程投资等,并进行经济评价和环境影响分析,

   论证工程的可行性。

     重要枢纽对上、下游其他工程的效益等会带来影响,进行规

   划时,应将其所带来的影响一并考虑。若上、下游两级枢纽关系

   特别密切,效益互补,不易具体划分,本阶段可视为一个枢纽工

   程加以论证。

   16.0.2 重要枢纽应进行必要的地质勘察工作,以便研究了解枢

   纽场址的基本地质条件和存在的主要地质问题。对各项工作要求,

   可参见有关的专门规范。

     当存在一个以上的可能场址时,可根据已掌握的资料,选择

   技术上较为可靠的、经济上较为合理的场址作为代表。对特别重

   要的枢纽,本阶段需进行初步比较后选择较优场址为代表。

   16.0.3 重要枢纽规划,应进行必要的水文工作,对采用的实测

   水文系列资料和调查的历史洪水资料应进行复核,分析其合理性

   和可靠性;水文系列一般应达到30年以上,不足部分应尽可能合

   理延长。拟在近期兴建的重要枢纽,应推算场址天然水位流量关

   系曲线,并尽早建站进行观测,按实测资料对推算成果进行适时

   修正。

   16.0.4 在拟定重要枢纽设置的防洪库容和兴利库容时,应根据

   规划任务和工程具体条件,按照有关规范规定,经过洪水调节和

   径流调节计算拟定。洪水调节应分别按江河设计洪水、移民安置

   设计洪水、枢纽设计洪水、枢纽校核洪水进行计算。江河防洪所

   需的防洪库容应尽可能与兴利库容相结合。径流调节一般采用长

   系列法,也可采用代表年法。

     近期兴建的重要枢纽应对各用水部门在水位、水量和时间上

   的要求进行初步协调。原则上可按规划任务的主次,确定不同部

   门满足程度和顺序,对各部门基本要求或现状的最低要求应予以

   优先保证。必要时拟定不同方案进行比选。

   16.0.5 按照《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的规定,确

   定重要枢纽的等别及主要建筑物的级别。枢纽布置方案一般不进

   行方案比较,但应根据枢纽的自然条件,并考虑施工、运行、管

   理等方面的需要,做到基本合理可行。对特别重要的枢纽规划,应

   进行枢纽布置方案的初步比较,推荐枢纽的倾向性型式,初步确

   定主要建筑物的型式和基本断面,并进行稳定分析计算。重要枢

   纽的工程量可根据建筑物组成与结构特点,分项分部位计算上石

   方开挖与填筑、混凝土、钢筋、钢材、灌浆、机电设备,再以计

   算的主要工程量乘以适当的系数作为规划工程量。

   16.0.6 重要枢纽应合理拟定施工工期,一般可参照条件类似、工

   程规模相当的已建工程的实践或拟建工程的设计文件拟定,也可

   按施工强度的现行水平、枢纽各项主体工程量,结合具体条件分

   析确定。拟在近期兴建的重要枢纽应进行初步的施工规划,初拟

   施工导流方案、施工总平面和施工总进度。

     重要枢纽工程投资估算可按扩大指标进行,扩大指标应根据

   有关规定,认真分析研究后采用。根据需要,可参照类似工程或

   常规投资分年比例,计算分年投资。

   16.0.7 工程移民是枢纽工程能否兴建的制约因素之一,重要枢

   纽规划时应予以重视,对淹没范围内的淹没情况应在总体上有正

   确估计,一般可按1/50000或更大比例的地形图估算主要淹没指

   标,并进行抽样调查加以修正。拟在近期兴建的重要枢纽,要求

   按1/10000地形图初步调查主要淹没实物指标、动迁人口和设施

   数量,并对淹没区所在乡、县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可能安

   置区的环境容量,提出移民安置意见,估计淹没补偿投资。

   17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17.0.1 本章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能源部联合颁发的

   行业标准SL45-92《江河流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规范》制定的。

     维护和改善生态与环境,是当今人们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随

   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这一问题将日益尖锐突出。水是环境的一个

   十分重要和活跃的因素,对江河流域进行治理开发,改变了水的

   天然状况,将对生态与环境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本条是就江河

   流域规划中如何对待和处理江河流域治理开发对生态与环境影响

   的基本要求所作的规定。

     鉴于维护和改善生态与环境的重要性,本条规定进行江河流

   域规划应将维护和改善流域的生态与环境作为一项重要的任务,

   并贯彻到规划的全过程,其目的是使江河流域按规划进行治理和

   开发,能在经济、社会和环境等方面协调持续发展。只有达到这

   一目的,才是一个好的规划方案。

   17.0.2 为维护和改善江河流域的生态与环境,必须了解江河流

   域生态与环境的历史演变、现状、今后发展趋势、存在的主要问

   题和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它是评价江河流域规划方案对生态与

   环境影响,拟定维护和改善生态与环境目标,制定相应对策和措

   施的基本依据。

     关于维护和改善江河流域生态与环境的“目标”是指宏观上

   对江河流域生态与环境的期望标准。对生态与环境的“要求”则

   是指对某些较为具体的环境因素的需求,一般较为具体,可根据

   流域的具体情况和规划任务确定。流域环境问题很多,目标或要

   求过高,限于条件往往一时很难实现;相反,目标或要求偏低,又

   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本条关于目标或要求的规定,总

   的精神是要做到既符合国家规定,又较为合理适度。一般情况下,

   对技术较易达到,经济发展快,条件又较好的流域,目标或要求

   可高些,相反宜相对降低;远期水平年的目标或要求可高些,近

   期水平年宜低些。

     本条第二款是针对环境问题突出的流域规定的。“突出”是指

   关系流域全局生态与环境的重大问题,如黄河中游的水土流失;西

   北内陆河下游绿洲退化;北方河流水资源紧缺、河道萎缩、河口

   淤积;海河、淮河等水质恶化等。由于它关系全局,问题突出,是

   江河流域规划必须研究缓解的,对此本条规定进行这些江河流域

   的规划,应有以缓解主要生态与环境问题的治理开发方案,参与

   各规划方案的比选。

   17.0.3 江河流域治理开发,会对许多生态与环境因子产生影响。

   影响包括有利的和不利的两方面,一般采用有、无规划方案对比

   的方法进行评价。本条中“识别”是指江河流域治理开发对生态

   与环境因子影响情况的判别;“预估”是指对影响程度作出的估计;

   “分析”是指根据影响严重程度,筛选出主要的影响因子,为研究

   对策和措施提供依据。

     本条“纳入规划方案”,是指在规划方案中,应包括缓解对生

   态与环境有不利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并指出可缓解的程度,以便

   为进行方案比选创造条件。

   17.0.4 本条是对江河流域规划阶段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原则规

   定。江河流域规划包括治理水害、开发水利的广泛内容,规划方

   案对江河流域生态与环境影响是多方面的。规划阶段主要是从宏

   观上进行综合分析和总体评价,一般可采用“列表法”,根据定量

   或定性指标列表分析评价;如基础资料较好,亦可采用“区域控

   制权重法”或其他方法(详见SL45-92(江河流域规划环境影响

   评价规范》)。

     环境影响评价是江河流域规划方案比选的重要依据。如果比

   较方案技术、经济指标相近,应选择对主要生态与环境因子有利,

   不利影响较小的方案;如规划方案对江河流域主要生态与环境因

   素影响较大,超出可承受的程度,采取的对策和措施难度大或需

   付出巨大代价,该规划方案应予舍弃或作必要的调整。

   17.0.5 本条是对规划方案拟定的江河流域控制性工程,特别是

   推荐的近期重点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是否编制这类工程项

   目的环境影响专题报告,应根据其重要性和对江河流域生态与环

   境影响程度确定。一般情况下,对大江大河的控制性工程或对生

   态与环境影响大的工程,宜编制专题报告,以利规划报告审查和

   规划方案的决策,推进设计阶段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其内容根

   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

   18  流 域 水 利 管 理

   18.0.1 流域水利管理包括:规划管理、水资源管理、防汛调度

   管理、河道(含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及滞洪区)管

   理与工程管理等。编制江河流域规划必须对上述各类管理工作的

   现状情况认真进行调查,分析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需要采

   取的行政、技术、经济或法律的措施意见,以便加强这方面工作,

   理顺各方关系,提高流域治理开发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

   效益,更好地实现江河流域规划规定的目标、任务。

   18.0.2 为了统一管理流域水资源,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统一调配流域洪水,有效地发挥防洪工程和防洪系统的作用,国

   家已原则规定在水利管理中实施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制

   度。由于各个流域有其特殊的条件,采取的管理体制应有一定差

   别。编制江河流域规划时,需针对本流域存在的问题,对现行各

   项管理工作的合适体制加以研究,提出某些调整、改善的原则意

   见,使之更加符合流域实际。对规划推荐的近期重点工程,还应

   提出可行的管理模式,包括管理范围、管理机构、管理权限、管

   理方式等。

     流域通信网、流域水情预报预警系统和流域水质监测系统,是

   保证及时、准确地进行防汛、抗旱调度和全面反映流域水环境质

   量的必要设施。经过这些年的建设,不少流域都已有一些基础,但

   多数还不尽完善,江河流域规划中应重视对有关情况加以研究,提

   出相应的安排意见。

   18.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其他水利管理法规、条例颁

   布以来,许多地方都注意加强了有关立法工作,相继制定了实施

   办法和一些地方性法规,使流域水利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但

   总的说来,这方面建设还不够完善,编制江河流域规划时有必要

   针对流域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就尚需补充制定的配套条例或实施

   细则提出建议,供各级立法机构研究制定,以更好地处理流域

   各项水事活动,协调各方利益要求,保证流域治理开发的顺利

   进行。

   19  经济评价与综合分析

   19.0.1 江河流域规划主要是对流域治理开发进行总体安排,并

   对主要工程布局与实施程序提出意见,这些都应由国民经济评价

   指标结合社会、环境、地区发展等因素综合确定。由于流域规划

   阶段对资金来源、筹措方式等都还没有明确的意见,不具备进行

   财务评价的条件。因此,本条规定只进行国民经济评价,不要求

   作财务评价。

   19.0.2 按扩大指标估算工程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时,应按项目

   类型分别进行。扩大指标应参照类似项目,并根据建设条件和价

   格水平进行修正后取用。

     工程年运行费也应按项目类型及其占相应固定资产投资的百

   分比,分别进行计算。年运行费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参照运行良

   好的类似工程项目取用。

   19.0.3 对各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首先应尽可能用货币定量计

   算。但有些经济效益较难用货币表示,如防洪工程可能减免的人

   员伤亡或特大洪水给地区经济发展带来的损失;灌溉工程由于带

   动加工业和养殖业等的发展可能带来的经济效益等。对这部分经

   济效益应用文字加以说明,供决策考虑。

   19.0.4 各项工程项目费用和效益的影子价格,可根据有关规定

   测算和估算,也可参用类似的已审批项目的测算成果,但应对价

   格水平进行调整。按现行价格计算工程项目费用和效益时,应采

   用同一年的不变价格,使费用和效益的价格水平保持一致。

   19.0.5 进行各规划方案比选时,参与比较的各规划方案的效益

   费用计算口径应对应一致,效益费用流程应合理安排,对达到设

   计效益的时间应充分论证。方案比选采用的方法,与单个工程项

   目采用的方法基本相同。当采用差额投资经济内部收益率法进行

   方案比选时,应注意避免出现一个以上的解。

   19.0.6 流域规划方案和主要工程项目的合理性,除应从经济上

   说明外,还要从社会、环境、地区发展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本

   条列出了综合分析应考虑的一些方面。

   20  近期工程实施意见

   20.0.1 合理选择近期治理开发工程是编制江河流域规划的一项

   重要任务。本条关于近期治理工程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的规定,实

   际是要求重视近期工程的研究深度,使规划推荐的近期工程不仅

   技术上可行,而且没有特殊的难点。本条所列的几点都是影响工

   程实施的重要方面,需要在规划中认真研究。以往有些流域规划

   由于没有强调这一点,常因某些方面估计不足使拟定的一些工程

   项目未能付诸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规划应有的作用。

   20.0.2 近期工程可以是某一项工程,也可以是一项工程的某些

   部分。规划中对需要分期建设的项目,应进行必要的分析,合理

   拟定近期建设的规模、可能达到的效益,明确分期安排的必要性

   与可行性,并重视研究近远期工程的结合,使近期建设不致与远

   期安排发生矛盾。

     过去有些工程常常先只进行主体工程,而后再逐步安排配套

   工程,这样的分期建设是不妥的。条文中对此特别作了规定,强

   调主体与配套工程必须同步实施,以保证尽快发挥工程效益。

   20.0.3 本条规定主要是供安排近期工程下一步勘测、设计、科

   研、试验及水文站网布设等前期工作参用。近期工程是江河流域

   规划的研究重点,一般说来工作已有一定基础,所提安排意见应

   是有针对性的,是以往工作的深化,把它作为编制江河流域规划

   的一项要求,对后续进行的项目建议书编制和工程可行性研究无

   疑是十分必要的。

【类  别】:
            水利行业
【附  录】:
【附  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