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 名】:
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条文说明
【副 题 名】:
Design specification for levee project management
【起草单位】:
水利部水利管理司、湖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主编
【标 准 号】:
SL 171-96
【代替标准】:
【颁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批准
【发布日期】:
1996-09-10发布
【实施日期】:
1996-10-01实施
【批准文号】:
水科技[1996]414号
【批准文件】:
关于发布《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 SL 171-96的通知
水科技[1996]414号
根据1990年水利水电技术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由水利管理司主持,以水利
管理司、湖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为主编单位制定的《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
,经审查批准为行业标准,并予以发布。标准的名称和编号为:《堤防工程管理
设计规范》SL171-96。
本《规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实施过程中各单
位应注意总结经验,如有问题请函告水利管理司。
本《规范》由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出版发行。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日
【全 文】:
1
总 则
1.0.1 堤防是江河湖海的主要防洪工程。由于我国堤防工程管理设计
尚无规范可循,为了加强堤防管理,保证工程安全和正常运行,并充分发挥工
程经济效益,特制定本规范。
1.0.2 堤防工程管理设计和堤防工程设计是统一的设计整体,设计应
采取统一的级别。本规范适用于江、河、湖、海1、2、3级新建、改扩建和堤防
加固工程的管理设计,4、5级
堤防工程管理设计,可参照执行。
1.0.3 堤防工程管理建设是堤防工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在
新建堤防工程设计,或堤防工程加固设计中,堤防工程管理设计应与堤防主体
工程设计同步进行,工程管理设
施的基本建设费用,亦应纳入工程总概算。
1.0.4 我国堤防长度已达20余万km,有的是国家级重点管理堤段,有
的是省级重点管理堤段,众多的则是由当地管理的堤段,因此,堤防工程管理
设计应充分体现科学性和群众性,正确处理重点堤段与一般堤段;专业管理与
群众性管理的关系问题。目前我国堤防工程管
理,尚处于很不完善状态,随着
国家现代化、科学化进程的实现,堤防工程管理建设目标,
也要处理好近期与
长远的关系。
1.0.5 根据对长江、黄河、珠江及松花江等江河堤防工程管理单位的
调查,堤防工程管理设计内容归纳如下:
(1)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2)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3)工程观测;
(4)交通设施;
(5)通信设施;
(6)生物防护工程和其他管理设施;
(7)管理单位生产、生活区建设;
(8)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用测算。
以上工程管理设计内容,均应按照工程等级标准,运行管理需要进行设计。
1.0.6 对于改建扩建的堤防工程管理设计,也应根据本规范的规定和
要求,在原有管理基础上进行完善和提高。
1.0.7 堤防工程管理设计亦应符合一般工程设计规定的安全可靠、经
济合理、技术
先进、管理方便的原则,并在管理实践和试验研究的基础上,积
极采用新理论、新技术。
1.0.8 在堤防工程管理设计中,本规范应与已颁发的有关国家技术标
准和行业设计规范配套使用,凡本规范未作规定的,仍须参照有关国家技术标
准和行业规范执行。
2
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2.0.1
根据对长江、黄河等主要江河流域堤防工程管理单位的调查(以
下简称根据调查),黄河流域堤防工程管理实行全流域(或全水系)统一管理体
制;长江流域和其他水系堤防工
程管理实行以省为中心,按行政区划分级管理
体制。在尊重历史事实和承认现实条件下,我国堤防工程管理应根据实际情况,
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行政区划分级管理,或两者相结合
的管理体制。无论哪
种管理体制,均应建立管理机构进行管理。
2.0.2 根据调查,堤防工程管理机构和人员编制以及隶属关系的确定,
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一般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确定。在堤防工程管
理设计中,关于管理机构和人员编制应确定以下内容:
(1)按照工程隶属关系,确定工作任务和管理职能。
(2)确定管理机构建制和级别。
(3)确定各级管理单位的职能机构。
(4)确定管理人员、编制人数。
2.0.3
根据调查,当1、2、3级堤防工程长度跨越县级行政区划时,堤
防工程管理机构根据工程管理需要,一般均设置地(市)、县、乡即1级2级3级管
理机构。其中第一级管理局,即处级单位;第二级设管理总段,即科级单位;
第三级设管理分段,即股或站级单位。
根据调查,当1、2、3级堤防工程管理长度属一个县级行政区划管辖时,其管理
机构一般只设两级或一级管理机构。
2.0.4 根据调查,目前堤防管理部门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时,都是本
着“精兵简政,提高工作效率”的原则,合理设置职能机构或管理岗位,尽量
减少机构层次和非生产人员。
2.0.5 根据对黄河中下游堤防工程管理工作的调查,黄河堤防工程虽
属国家统一管理,但受益区的群众对堤防工程的管理和保护非常重视。长期实
践的结果,行之有效的方法是:堤防工程沿线每500~1000m堤段,配备一名专
职护堤员,由受益区群众选派,担负经常性的
维修养护和护堤、护林任务。其
他各地也都采用这种类似办法。
3
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3.0.1 通过工程规划,合理确定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是堤防管
理设计的重要内容
之一,也是据以进行工程建设和管理运用的基本依据。两者
相辅相成,构成堤防工程系统完
整的安全保障体系。
3.1 工程管理范围
3.1.1 堤防工程管理范围,是指堤防系统全部工程和设施的建筑场地
和管理用地。这一
范围内的土地,必须在工程建设前期,通过必要的审批手续
和法律程序,实行划界确权、明
确堤防管理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本条文对堤防工程管理范围的项目内容作了规定,其中除对“护堤地”和护岸控
导工程的管理范围,将在3.1.2、3.1.3条目中另作规定外,对其他项目,补充
说明如下:
(1)条文中规定的综合开发经营生产基地,指的是堤防管理单位利用自有水土资
源、发展种
植业、养殖业和其他基础产业所需占用的土地面积。
(2)兴建在堤防工程上为其他国民经济部门服务的工程和设施,仍需按照统一标
准,划定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所需占用的土地,必须征得堤防管理部门
的同意,并签订有偿利用协议。同时在工程维护管理和抗洪抢险任务上,必须
接受防汛指挥中心和堤防管理部门的统一指挥调度,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3.1.2 护堤地范围:护堤地是堤防工程管理范围的重要组成部分。它
对防洪、防凌、防浪、防治风沙、优化生态环境以及在抗洪抢险期间提供安全
运输通道,有着重要的作用。但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的自然历史条件和工
程运用情况,存在着显著的地域性特点,反映在护堤地名称和界定的范围上,
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部分省区护堤地的调查统计资料见表3.1.2。
表3.1.2
部分省区护堤地范围统计表
┌────┬──────────────────────────┬────┐
│ 省 │
不同等级提防护堤地范围规定 │ │
│ ├────────┬─────────┬───────┤
备 │
│ │ 1 │ 2 │ 3 │ │
│ 别 ├───┬────┼────┬────┼───┬───┤
注 │
│ │堤内 │ 堤外 │ 堤内 │ 堤外 │ 堤内 │堤外 │ │
│ │(m) │ (m) │ (m) │ (m) │(m) │(m) │ │
├────┼───┼────┼────┼────┼───┼───┼────┤
│青海 │ │ │ │ │5 │5 │ │
├────┼───┼────┼────┼────┼───┼───┼────┤
│云南 │ │ │100 │100 │ │ │慎地保护│
│ │ │ │ │ │ │ │范围 │
├────┼───┼────┼────┼────┼───┼───┼────┤
│广西 │ │ │10~20 │30~50 │ │ │保护范围│
│(江河)│ │ │ │ │ │ │ │
├────┼───┼────┼────┼────┼───┼───┼────┤
│广西 │ │ │10~20 │200 │ │ │保护范围│
│(海) │ │ │ │ │ │ │ │
├────┼───┼────┼────┼────┼───┼───┼────┤
│湖
北 │30~50│50~100 │20~30 │30~50 │ │ │ 护堤地│
│ │ │ │ │ │ │ │外两侧各│
│ │ │ │ │ │ │ │200m为 │
│ │ │ │ │ │ │ │工程留用│
│ │ │ │ │ │ │ │地,留用│
│ │ │ │ │ │ │ │地外两侧│
│ │ │ │ │ │ │ │各 300m │
│ │ │ │ │ │ │ │为安全保│
│ │ │ │ │ │ │ │护区。 │
├────┼───┼────┼────┼────┼───┼───┼────┤
│湖南 │ │ │50~30 │ │ │ │ │
├────┼───┼────┼────┼────┼───┼───┼────┤
│江西 │ │ │80 │80 │50 │50 │保护范围│
├────┼───┼────┼────┼────┼───┼───┼────┤
│河南 │30 │30 │3~5 │3~5 │ │ │ │
├────┼───┼────┼────┼────┼───┼───┼────┤
│安徽 │30 │50 │20 │30 │10 │10 │ │
├────┼───┼────┼────┼────┼───┼───┼────┤
│江苏 │10~15│ │30~50 │100~200│ │ │ │
│(江河)│ │ │ │ │ │ │ │
├────┼───┼────┼────┼────┼───┼───┤管理范围│
│江苏 │ │ │30~50 │100~200│ │ │ │
│ (海)│ │ │ │ │ │ │ │
├────┼───┼────┼────┼────┼───┼───┼────┤
│浙江 │ │ │50~100 │ │ │ │护堤地外│
│(江河)│ │ │ │ │ │ │5~10m为│
│ │ │ │ │ │ │ │保护范围│
├────┼───┼────┼────┼────┼───┼───┼────┤
│浙江 │ │ │20 │20 │ │ │护堤地外│
│ (海)│ │ │ │ │ │ │5~10 m │
│ │ │ │ │ │ │ │为保护范│
│ │ │ │ │ │ │ │围 │
├────┼───┼────┼────┼────┼───┼───┼────┤
│ 黑龙江 │ │ │30 │50 │20 │30 │主要河流│
│ │ │ │ │ │ │ │300 m以│
│ │ │ │ │ │ │ │内其他河│
│ │ │ │ │ │ │ │流100m │
│ │ │ │ │ │ │ │以内为安│
│ │ │ │ │ │ │ │全保护区│
├────┼───┼────┼────┼────┼───┼───┼────┤
│广东 │ │ │30~50 │30~50 │20~30│20~30│ │
├────┼───┼────┼────┼────┼───┼───┼────┤
│ 山东 │50 │50 │5
│5 │ │ │ │
└────┴───┴────┴────┴────┴───┴───┴────┘
注
长江一级堤防指确保干堤,黄河一级堤防指黄河干堤。
本条文对护堤地名称、范围及数值标准作了具体规定,对其依据,简要说明如下:
(1)关于护堤地的名称,调查情况表明,全国各省区使用的名目繁多,用词很不
统一。有的省市叫“堤防禁脚”或“工程留用地”;有的省市则直接称之为管
理范围或保护范围,但有比较多的省市称之为“护堤地”。本规范综合各方面
的意见,直接引用国务院颁发的《河道管理条例》和水利部颁发的《堤防工程技
术
规范》SL51-93使用的“护堤地”这一统一名称,其涵义比较明确,并符合
规范名词标准化的要求。
(2)关于护堤地的起始边界线,涉及到护堤地与堤防工程的相对关系和安全标准,
但有的省区简单地把堤防坡脚线定做护堤地的起始线;也有的省市把紧邻堤脚
的压渗平台(或压重铺盖)包括在护堤地范围以内,这样使得不同地区所定义的
护堤地范围,存在着很大的差别。本规范根据护堤地的特定含义,规定护堤地
范围必须从工程建筑轮廓线(包括渗控工程)开始起算向外延伸。现有工程中部
分超过设计标准,安全裕度很大的防渗压重铺盖,是否可代替一部分护堤地宽
度,可作个案研究,但不应改变规范标准。
(3)关于护堤地的尺度,从本条文说明中表3.1.2的调查统计资料来看,同一级
别堤防工程的内外护堤地宽度,其数值差别相当悬殊,有的宽达100~200m,有
的却只有3~5m。这种状况,反映出各地区自然历史条件和土地资源利用情况的
差异,同时也与各地区采用的安全标准和工程措施有很大的关系。如黄河中下
游的临黄大堤,虽然规定的护堤地宽度很窄(堤内宽度10m,堤外宽度7m),但在
堤防两侧普遍淤填了宽达50~100m淤临、淤背工程,大大提高了堤防工程的安
全度。
本规范综合考虑各方面的意见,制订了条文表3.1.2的护堤地的数值标准。表中
规定的数
值变化幅度较大,且没有区分堤内、堤外护堤地宽度的差别,其目的
是使各地在工程设计中
选用的数值具有一定的灵活性,这样处理,比较符合我
国现有堤防工程的实际。
(4)关于海堤工程的护堤地标准,主要是参照江苏、浙江等省的有关规定而制订
的。
3.1.3 护岸控导工程的种类较多、型式多样,如何合理确定其管理范
围,情况比较复杂。条文针对护岸控导工程的建造特点,归纳为三种情况,分
别对其管理范围作了规定。其中第一种情况,是与堤防工程连接或邻近的护岸
控导工程,其管理范围应与堤防工程视为一体统一进行考虑。故条文只对护岸
控导工程中临河一侧的管理宽度作了规定。而对临堤一侧和两端的管理范围未
作具体规定,因考虑其已包括在相应的护堤地范围之内了。其余两种情况
,无
需进行说明,含义已比较明确。
3.2
工程保护范围
3.2.1~3.2.2 工程保护范围,是为防止在临近堤防工程的一定范围
内从事石油勘探,
深孔爆破,开采油气田和地下水或构筑其他地下工程,危及
堤防工程安全而划定的安全保护
区域。
关于工程保护范围,拟作以下说明: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