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  名】:
            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条文说明
       
【副 名】:
            Design specification for levee project management
       
【起草单位】:
            水利部水利管理司、湖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主编
       
【标 号】:
            SL 171-96
       
【代替标准】:
       
【颁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批准
       
【发布日期】:
            1996-09-10发布
       
【实施日期】:
            1996-10-01实施
       
【批准文号】:
            水科技[1996]414
       
【批准文件】:
            关于发布《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 SL 171-96的通知

                  水科技[1996]414号    

       根据1990年水利水电技术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由水利管理司主持,以水利

     管理司、湖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为主编单位制定的《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

     ,经审查批准为行业标准,并予以发布。标准的名称和编号为:《堤防工程管理

     设计规范SL171-96

       本《规范》自1996101日起施行。实施过程中各单

     位应注意总结经验,如有问题请函告水利管理司。

       本《规范》由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出版发行。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日

       
【全  文】:
         1  总   则 

     1.0.1   堤防是江河湖海的主要防洪工程。由于我国堤防工程管理设计

   尚无规范可循,为了加强堤防管理,保证工程安全和正常运行,并充分发挥工

   程经济效益,特制定本规范

     1.0.2   堤防工程管理设计和堤防工程设计是统一的设计整体,设计应

   采取统一的级别。本规范适用于江、河、湖、海123级新建、改扩建和堤防

   加固工程的管理设计,45 堤防工程管理设计,可参照执行。

     1.0.3   堤防工程管理建设是堤防工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在

   新建堤防工程设计,或堤防工程加固设计中,堤防工程管理设计应与堤防主体

   工程设计同步进行,工程管理设 施的基本建设费用,亦应纳入工程总概算。

     1.0.4   我国堤防长度已达20余万km,有的是国家级重点管理堤段,有

   的是省级重点管理堤段,众多的则是由当地管理的堤段,因此,堤防工程管理

   设计应充分体现科学性和群众性,正确处理重点堤段与一般堤段;专业管理与

   群众性管理的关系问题。目前我国堤防工程管 理,尚处于很不完善状态,随着

   国家现代化、科学化进程的实现,堤防工程管理建设目标, 也要处理好近期与

   长远的关系。

     1.0.5   根据对长江、黄河、珠江及松花江等江河堤防工程管理单位的

   调查,堤防工程管理设计内容归纳如下:

   (1)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2)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3)工程观测;

   (4)交通设施;

   (5)通信设施;

   (6)生物防护工程和其他管理设施;

   (7)管理单位生产、生活区建设;

   (8)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用测算。

   以上工程管理设计内容,均应按照工程等级标准,运行管理需要进行设计。

     1.0.6   对于改建扩建的堤防工程管理设计,也应根据本规范的规定和

   要求,在原有管理基础上进行完善和提高。

     1.0.7   堤防工程管理设计亦应符合一般工程设计规定的安全可靠、经

   济合理、技术 先进、管理方便的原则,并在管理实践和试验研究的基础上,积

   极采用新理论、新技术。

     1.0.8   在堤防工程管理设计中,本规范应与已颁发的有关国家技术标

   准和行业设计规范配套使用,凡本规范未作规定的,仍须参照有关国家技术标

   准和行业规范执行。

         2  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2.0.1   根据对长江、黄河等主要江河流域堤防工程管理单位的调查(

   下简称根据调查),黄河流域堤防工程管理实行全流域(或全水系)统一管理体

   制;长江流域和其他水系堤防工 程管理实行以省为中心,按行政区划分级管理

   体制。在尊重历史事实和承认现实条件下,我国堤防工程管理应根据实际情况,

   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行政区划分级管理,或两者相结合 的管理体制。无论哪

   种管理体制,均应建立管理机构进行管理。

     2.0.2   根据调查,堤防工程管理机构和人员编制以及隶属关系的确定,

   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一般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确定。在堤防工程管

   理设计中,关于管理机构和人员编制应确定以下内容:

   (1)按照工程隶属关系,确定工作任务和管理职能。

   (2)确定管理机构建制和级别。

   (3)确定各级管理单位的职能机构。

   (4)确定管理人员、编制人数。

     2.0.3   根据调查,当123级堤防工程长度跨越县级行政区划时,堤

   防工程管理机构根据工程管理需要,一般均设置地()、县、乡即123级管

   理机构。其中第一级管理局,即处级单位;第二级设管理总段,即科级单位;

   第三级设管理分段,即股或站级单位。

   根据调查,当123级堤防工程管理长度属一个县级行政区划管辖时,其管理

   机构一般只设两级或一级管理机构。

     2.0.4   根据调查,目前堤防管理部门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时,都是本

   着精兵简政,提高工作效率的原则,合理设置职能机构或管理岗位,尽量

   减少机构层次和非生产人员。

     2.0.5   根据对黄河中下游堤防工程管理工作的调查,黄河堤防工程虽

   属国家统一管理,但受益区的群众对堤防工程的管理和保护非常重视。长期实

   践的结果,行之有效的方法是:堤防工程沿线每5001000m堤段,配备一名专

   职护堤员,由受益区群众选派,担负经常性的 维修养护和护堤、护林任务。其

   他各地也都采用这种类似办法。

         3  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3.0.1   通过工程规划,合理确定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是堤防管

   理设计的重要内容 之一,也是据以进行工程建设和管理运用的基本依据。两者

   相辅相成,构成堤防工程系统完 整的安全保障体系。

           3.1   工程管理范围 

     3.1.1   堤防工程管理范围,是指堤防系统全部工程和设施的建筑场地

   和管理用地。这一 范围内的土地,必须在工程建设前期,通过必要的审批手续

   和法律程序,实行划界确权、明 确堤防管理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本条文对堤防工程管理范围的项目内容作了规定,其中除对护堤地和护岸控

   导工程的管理范围,将在3.1.23.1.3条目中另作规定外,对其他项目,补充

   说明如下:

   (1)条文中规定的综合开发经营生产基地,指的是堤防管理单位利用自有水土资

   源、发展种 植业、养殖业和其他基础产业所需占用的土地面积。

   (2)兴建在堤防工程上为其他国民经济部门服务的工程和设施,仍需按照统一标

   准,划定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所需占用的土地,必须征得堤防管理部门

   的同意,并签订有偿利用协议。同时在工程维护管理和抗洪抢险任务上,必须

   接受防汛指挥中心和堤防管理部门的统一指挥调度,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3.1.2   护堤地范围:护堤地是堤防工程管理范围的重要组成部分。它

   对防洪、防凌、防浪、防治风沙、优化生态环境以及在抗洪抢险期间提供安全

   运输通道,有着重要的作用。但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的自然历史条件和工

   程运用情况,存在着显著的地域性特点,反映在护堤地名称和界定的范围上,

   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部分省区护堤地的调查统计资料见表3.1.2



   表3.1.2  部分省区护堤地范围统计表

   ┌────┬──────────────────────────┬────┐

    省      不同等级提防护堤地范围规定             

       ├────────┬─────────┬───────┤  备 

           1        2        3        

    别  ├───┬────┼────┬────┼───┬───┤  注 

       堤内  堤外  堤内  堤外 堤内堤外     

       m (m (m (mmm    

   ├────┼───┼────┼────┼────┼───┼───┼────┤

   青海                 │5   │5      

   ├────┼───┼────┼────┼────┼───┼───┼────┤

   云南         │100   │100        慎地保护

                            范围  

   ├────┼───┼────┼────┼────┼───┼───┼────┤

   广西         │1020 │3050       保护范围

   (江河)                         

   ├────┼───┼────┼────┼────┼───┼───┼────┤

   广西         │1020 │200        保护范围

   (海)                          

   ├────┼───┼────┼────┼────┼───┼───┼────┤

    北  │3050│50100 │2030 │3050        护堤地

                            外两侧各

                            │200m

                            工程留用

                            地,留用

                            地外两侧

                             300m │

                            为安全保

                            护区。 

   ├────┼───┼────┼────┼────┼───┼───┼────┤

   湖南         │5030               

   ├────┼───┼────┼────┼────┼───┼───┼────┤

   江西         │80   │80   │50  │50  保护范围

   ├────┼───┼────┼────┼────┼───┼───┼────┤

   河南  │30  │30   │35  │35            

   ├────┼───┼────┼────┼────┼───┼───┼────┤

   安徽  │30  │50   │20   │30   │10  │10      

   ├────┼───┼────┼────┼────┼───┼───┼────┤

   江苏  │1015│    │3050 │100200│          

   (江河)                         

   ├────┼───┼────┼────┼────┼───┼───┤管理范围

   江苏         │3050 │100200│          

    (海)                         

   ├────┼───┼────┼────┼────┼───┼───┼────┤

   浙江         │50100 │          护堤地外

   (江河)                     │510m

                            保护范围

   ├────┼───┼────┼────┼────┼───┼───┼────┤

   浙江         │20   │20         护堤地外

    (海)                     │510 m │

                            为保护范

                            围   

   ├────┼───┼────┼────┼────┼───┼───┼────┤

   黑龙江       │30   │50   │20  │30  主要河流

                            │300 m

                            内其他河

                            100m │

                            以内为安

                            全保护区

   ├────┼───┼────┼────┼────┼───┼───┼────┤

   广东         │3050 │3050 │2030│2030│    

   ├────┼───┼────┼────┼────┼───┼───┼────┤

   山东  │50  │50   │5    │5             

   └────┴───┴────┴────┴────┴───┴───┴────┘

     注  长江一级堤防指确保干堤,黄河一级堤防指黄河干堤。

   本条文对护堤地名称、范围及数值标准作了具体规定,对其依据,简要说明如下:

   (1)关于护堤地的名称,调查情况表明,全国各省区使用的名目繁多,用词很不

   统一。有的省市叫堤防禁脚工程留用地;有的省市则直接称之为管

   理范围或保护范围,但有比较多的省市称之为护堤地。本规范综合各方面

   的意见,直接引用国务院颁发的《河道管理条例》和水利部颁发的《堤防工程技

   术 规范SL51-93使用的护堤地这一统一名称,其涵义比较明确,并符合

   规范名词标准化的要求。

   (2)关于护堤地的起始边界线,涉及到护堤地与堤防工程的相对关系和安全标准,

   但有的省区简单地把堤防坡脚线定做护堤地的起始线;也有的省市把紧邻堤脚

   的压渗平台(或压重铺盖)包括在护堤地范围以内,这样使得不同地区所定义的

   护堤地范围,存在着很大的差别。本规范根据护堤地的特定含义,规定护堤地

   范围必须从工程建筑轮廓线(包括渗控工程)开始起算向外延伸。现有工程中部

   分超过设计标准,安全裕度很大的防渗压重铺盖,是否可代替一部分护堤地宽

   度,可作个案研究,但不应改变规范标准。

   (3)关于护堤地的尺度,从本条文说明中表3.1.2的调查统计资料来看,同一级

   别堤防工程的内外护堤地宽度,其数值差别相当悬殊,有的宽达100200m,有

   的却只有35m。这种状况,反映出各地区自然历史条件和土地资源利用情况的

   差异,同时也与各地区采用的安全标准和工程措施有很大的关系。如黄河中下

   游的临黄大堤,虽然规定的护堤地宽度很窄(堤内宽度10m,堤外宽度7m),但在

   堤防两侧普遍淤填了宽达50100m淤临、淤背工程,大大提高了堤防工程的安

   全度。

   本规范综合考虑各方面的意见,制订了条文表3.1.2的护堤地的数值标准。表中

   规定的数 值变化幅度较大,且没有区分堤内、堤外护堤地宽度的差别,其目的

   是使各地在工程设计中 选用的数值具有一定的灵活性,这样处理,比较符合我

   国现有堤防工程的实际。

   (4)关于海堤工程的护堤地标准,主要是参照江苏、浙江等省的有关规定而制订

   的。

     3.1.3   护岸控导工程的种类较多、型式多样,如何合理确定其管理范

   围,情况比较复杂。条文针对护岸控导工程的建造特点,归纳为三种情况,分

   别对其管理范围作了规定。其中第一种情况,是与堤防工程连接或邻近的护岸

   控导工程,其管理范围应与堤防工程视为一体统一进行考虑。故条文只对护岸

   控导工程中临河一侧的管理宽度作了规定。而对临堤一侧和两端的管理范围未

   作具体规定,因考虑其已包括在相应的护堤地范围之内了。其余两种情况 ,无

   需进行说明,含义已比较明确。

           3.2  工程保护范围 

     3.2.13.2.2   工程保护范围,是为防止在临近堤防工程的一定范围

   内从事石油勘探, 深孔爆破,开采油气田和地下水或构筑其他地下工程,危及

   堤防工程安全而划定的安全保护 区域。

   关于工程保护范围,拟作以下说明: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