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  名】:
            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
       
【副 名】:
            Design specification for levee project management
       
【起草单位】:
            水利部水利管理司、湖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主编
       
【标 号】:
            SL 171-96
       
【代替标准】:
       
【颁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批准
       
【发布日期】:
            1996-09-10发布
       
【实施日期】:
            1996-10-01实施
       
【批准文号】:
            水科技[1996]414
       
【批准文件】:
            关于发布《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

              SL 171-96的通知

             水科技[1996]414号    

       根据1990年水利水电技术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由水利管理司主持,以水利

     管理司、湖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为主编单位制定的《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

     ,经审查批准为行业标准,并予以发布。标准的名称和编号为:《堤防工程管理

     设计规范SL171-96

       本《规范》自1996101日起施行。实施过程中各单

     位应注意总结经验,如有问题请函告水利管理司。

       本《规范》由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出版发行。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日

       
【全  文】:
         1  总   则   

     1.0.1   堤防工程管理设计,应为堤防工程正常运用、工程安全和充分发

   挥工程效益创造条件,促进堤防工程管理正规化、制度化、规范化,不断提高现

   代化管理水平。

   1.0.2 规范适用于123级新建、改扩建和堤防加固工程的管理设计。

         45级堤防工程管理设计,可参照执行。

     1.0.3   堤防工程管理设计,应与堤防主体工程设计同步进行。工程管理

          的基本建设费用,纳入工程总概算。

     1.0.4   堤防工程管理设计,应正确处理重点堤段与一般堤段、专业管理

          与群众管理、近期目标与长远目标的关系。

     1.0.5   堤防工程管理设计,按照工程等级标准、运行管理需要进行,应

   包括以下设计内容:

   (1)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2)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3)工程观测;

   (4)交通设施;

   (5)通信设施;

   (6)生物工程和其他维护管理设施;

   (7)管理单位生产、生活区建设;

   (8)工程年运行管理费测算。

     1.0.6   改建、扩建堤防工程的管理设计,应根据本规范的规定和要求

   在原有基础上补充、完善。

     1.0.7   堤防工程管理设计,应符合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管

   理方便的原则。并在管理实践和试验研究的基础上,积极采用新理论、新技术。

     1.0.8   本规范应与国家颁布的有关技术标准配套使用,凡本规范未作规

   定的,仍须参照国家颁布的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2  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2.0.1   堤防工程应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行政区划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

   理体制。

     2.0.2   堤防工程管理设计,应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管理机构和人员编制

   一般应确定以下内容:

   (1)按照工程隶属关系,确定工作任务和管理职能。

   (2)确定管理机构建制和级别。

   (3)确定各级管理单位的职能机构。

   (4)确定管理人员编制人数。

     2.0.3   跨县()级行政区划管辖的123级堤防工程,根据工程管理

   需要,一般可设置地()、县、乡三级管理机构,即1级、2级、3级管理机构。

   县()及以下行政区划管辖的123级堤防工程,工程规模较小,一般只设两

   级或一级管 理机构。

     2.0.4   管理机构应以精简高效为原则,合理设置职能机构或管理岗位

   尽量减少机构层次和非生产人员。

     2.0.5   堤防工程沿线每5001000m堤段,应配备一名群众护堤员,担负

   经常性的维修养护和护堤任务。

         3  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3.0.1   为保证堤防工程安全和正常运行,应根据当地的自然地理条件

   和土地利用情况,规划确定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作为工程建设和管理运

   用的依据。

           3.1   工程管理范围 

     3.1.1   堤防工程的管理范围,一般应包括以下工程和设施的建筑场地

   和管理用地;

   (1)堤身,堤内外戗堤,防渗导渗工程及堤内、外护堤地。

   (2)穿堤、跨堤交叉建筑物:包括各类水闸、船闸、桥涵、泵站、鱼道、伐道、

   道口、码头等。

   (3)附属工程设施:包括观测、交通、通信设施、测量控制标点、护堤哨所、界

   碑里程碑及其他维护管理设施。

   (4)护岸控导工程:包括各类立式和坡式护岸建筑物,如丁坝、顺坝、坝垛、石

   矶等。

   (5)综合开发经营生产基地。

   (6)管理单位生产、生活区建筑:包括办公用房屋、设备材料仓库、维修生产车

   间、砂石料堆场、职工住宅及其他生产生活福利设施。

     3.1.2   护堤地范围,应根据工程级别并结合当地的自然条件、历史习

   惯和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确定:

   (1)护堤地的顺堤向布置应与堤防走向一致。

   (2)护堤地横向宽度,应从堤防内外坡脚线开始起算。

   设有戗堤或防渗压重铺盖的堤段,应从戗堤或防渗压重铺盖坡脚线开始起算。

   (3)堤内、外护堤地宽度,可参照表3.1.2规定的数值确定。

   

           3.1.2  护堤地宽度数值表

   ----------------------------------

   工 别       1      23    45

   ----------------------------------

   护堤地宽度(m)     30100    2060    530

   ----------------------------------

   (4)堤防工程首尾端护堤地纵向延伸长度,应根据地形特点适当延伸,一般可参

   照相应护堤地的横向宽度确定。

   (5)特别重要的堤防工程或重点险工险段,根据工程安全和管理运用需要,可适

   当扩大护堤地范围。

   (6)海堤工程的护堤地范围,一般临海一侧的护堤地宽度为100200m;背海一

   侧的护堤地宽度为2050m

   背海侧顺堤向挖有海堤河的,护堤地宽度应以海堤河为界。

   (7)城市堤防工程的护堤地宽度,在保证工程安全和管理运用方便的前提下,可

   根据城区土地利用情况,对表3.1.2中规定的数值进行适当调整。

     3.1.3   护岸控导工程的管理范围,除工程自身的建筑物范围外,可按

   以下不同情况分别确定:

   (1)邻近堤防工程或与堤防工程形成整体的护岸控导工程,其管理范围应从护岸

   控导工程基脚连线起向外侧延伸3050m。但延伸后的宽度,不应小于规定的护

   堤地范围。

   (2)与堤防工程分建且超出护堤地范围以外的护岸控导工程,其管理范围:横向

   宽度应从护岸控导工程的顶缘线和坡脚线起分别向内外侧各延伸3050m;纵向

   长度应从工程两端点分别向上下游各延伸3050m

   (3)在平面布置上不连续,独立建造的坝垛、石矶工程,其管理范围应从工程基

   脚轮廓线起沿周边向外扩展3050m

   (4)河势变化较剧烈的河段,根据工程安全需要,其护岸控导工程的管理范围应

   适当扩大。

           3.2   工程保护范围 

     3.2.1   在堤防工程背水侧紧邻护堤地边界线以外,应划定一定的区域,

   作为工程保护范围。

     堤防工程保护范围的横向宽度可参照表3.2.1规定的数值确定。

           3.2.1  堤防工程保护范围数值表

   ----------------------------------

   工 别       1     23    45

   ----------------------------------

   保护范围的宽度(m)   200300  100200   50100

   ----------------------------------

     3.2.2   堤防工程临水侧的保护范围,应按照国家颁布的《河道管理条

   例》有关规定执行。

         4  工程观测   

         4.1   一般规定

     4.1.1   堤防工程观测设施设计,应根据工程级别、地形地质、水文气

   象条件及管理运用要求,确定必需的工程观测项目。要求通过观测手段,达到以

   下目的:

   (1)监测了解堤防工程及附属建筑物的运用和安全状况。

   (2)检验工程设计的正确性和合理性。

   (3)为堤防工程科学技术开发积累资料。

     4.1.2   工程观测设计内容应包括观测项目选定,仪器设备选型,观测

   设施整体设计与布置,编制设备材料清册和工程概算,提出施工安装与观测操

   作的技术要求等。

     4.1.3   埋设的观测设备,应安全可靠,经久耐用,并能满足以下要求

   (1)观测项目的站点布置,应具有良好的控制性和代表性,能反映工程的主要运

   行工况。

   (2)工程观测剖面,应重点布置在工程结构和地形地质环境有显著特征和特殊变

   化的堤段或建筑物处,尽量做到一种观测设施,兼顾多种用途。

   (3)地形地质条件比较复杂的堤段,根据需要,可适当增加观测项目和观测剖面。

   (4)设置观测设施的场地,应具有较好的交通、照明、通信等工作条件,保证在

   恶劣天气条件下能正常进行观测。

     4.1.4   堤防工程沿线的观测网点,应建立统一的测量控制系统。

   测量控制系统的起测点和工作基点,应布置在堤防背水侧地基较坚实,易于引测

   的地点。

           4.2  工程观测项目   

     4.2.1   3级以上堤防工程,一般应设置以下基本观测项目:

   (1)堤身沉降、位移;

   (2)水位、潮位;

   (3)堤身浸润线;

   (4)表面观测(包括堤身堤基范围内的裂缝、洞穴、滑动、隆起及翻沙涌水等渗透

   变形现象)

     4.2.2   3级以上堤防工程,根据工程安全和管理运行需要,应有选择地

   设置下列专门观测项目:

   (1)近岸河床冲淤变化;

   (2)水流形态及河势变化;

   (3)附属建筑物垂直、水平位移;

   (4)渗透压力;

   (5)减压排渗工程的渗控效果;

   (6)崩岸险工段土体崩坍情况;

   (7)冰情;

   (8)波浪。

     4.2.3    各专门观测项目,要统一进行规划,突出重点,并作好地质勘

    探、试验等前期基础工作。

   各观测项目的选点布置及布设方式,应进行必要的技术经济论证。

           4.3  堤身沉降、位移观测   

     4.3.1    堤身沉降量观测,可利用沿堤顶埋设的里程碑或专门埋设的固

   定测量标点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观测。地形地质条件较复杂的堤段,应适当加密测

   量标点。

     4.3.2    堤身位移观测断面,应选在堤基地质条件较复杂,渗流位势变

   化异常,有潜在滑移危险的堤段。

   每一代表性堤段的位移观测断面应不少于3个,每个观测断面的位移观测点不宜

   少于4个。

           4.4   渗流观测 

     4.4.1   汛期受洪水位浸泡时间较长,可能发生渗透破坏的堤段应选择

   若干有代表性和控制性的断面进行渗流观测。

     4.4.2   堤防工程渗流观测项目主要有堤身浸润线,堤基渗透压力及减压

   排渗工程的渗控效果等。必要时,还需配合进行渗流量,地下水水质等项目的观

   测。

     4.4.3   渗流观测项目,一般应统一布置,配合进行观测。必要时,也可

   选择单一项目进行观测。

     4.4.4   渗流观测断面,应布置在有显著地形地质弱点,堤基透水性大

   渗径短,对控制渗流变化有代表性的堤段。

     4.4.5   每一代表性堤段布置的观测断面应不少于3个。观测断面间距,

   一般为300500m。如地形地质条件无异常变化,断面间距可适当扩大。

     4.4.6    渗流观测断面上设置的测压管位置、数量、埋深等,应根据场

   地的水文和工程地质条件,堤身断面结构型式及渗控措施的设计要求等进行综合

   分析确定。

     4.4.7   渗流观测应结合进行现场和试验室的渗流破坏性试验,测定和分

   析堤基土壤的渗流出逸坡降和允许水力坡降,判别堤基渗流的稳定性。

           4.5   水位、潮位观测 

     4.5.1   堤防工程沿线,应选择适当地点和工程部位进行水位或潮位观

   测。其观测站或观测剖面,一般应选择在以下地点:

   (1)水位或潮位变化较显著的地段。

   (2)需要观测水流流态的工程控制剖面。

   (3)水闸、泵站等水利工程的进出口。

   (4)进洪、泄洪工程口门的上下游。

   (5)与工程观测项目相关联的水位观测点。

   (6)其他需要观测水位、潮位的地点或工程部位。

     4.5.2  水位、潮位观测设备的选型、布置及水尺零点高程的校测、改正

   等技术要求,应按照GBJ138-90《水位观测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4.6   专门观测项目 

     4.6.1   汛期应对堤岸防护工程区的近岸及其上下游的水流流向、流速

   浪花、 漩涡、回流及折冲水流等流态变化进行观测,了解水流变化趋势,监测

   工程防护效果。

     4.6.2   河型变化较剧烈的河段应对水流的流态变化,主流走向,横向

   摆幅及岸滩冲淤变化情况进行常年观测或汛期跟踪观测,监测河势变化及其发展

   趋势。

     4.6.3   汛期受水流冲刷岸崩现象较剧烈的河段,应对崩岸段的崩塌体形

   态、规模、发展趋势及渗水点出逸位置等进行跟踪监测。

     4.6.4   受冰冻影响较剧烈的河流,凌汛期应定期进行冰情观测,其观

   测项目有:

   (1)结冰期,水流冰盖层厚度及冰压力。

   (2)淌冰期,浮冰体整体移动尺度和数量。

   (3)发生冰塞、冰坝河段的冰凌阻水情况和壅水高度。

   (4)冰凌对河岸、堤身及附属建筑物的侵蚀破坏情况。

     4.6.5   受波浪影响较剧烈的堤防工程,应选择适当地点进行波浪观测

   (1)波浪观测项目:包括波向、波速、波高、波长、波浪周期及沿堤坡或建筑物

   表面的风浪爬高等。

   (2)波浪观测站设置的位置,应选择在堤防或建筑物的迎风面水域较开阔、水深

   适宜、水下地形较平坦的地点。

    4.7   观测设备配置 

     4.7.1   为保证工程观测工作的正常进行,并获得准确可靠的观测资料

   应配置必需的观测仪器及设备。常规的仪器设备,可参照表4.7.1的标准进行配

   置。



           4.7.1  常规观测仪器设备配置表

   ┌──┬─────────┬──┬────────────────────┐

   序号仪器设备名称   单位      配  置  数  量      

                ├──────┬──────┬──────┤

                一级管理单位二级管理单位三级管理单位

   ├──┼─────────┼──┼──────┼──────┼──────┤

   一 控制测量仪器                       

   ├──┼─────────┼──┼──────┼──────┼──────┤

   │1  │J2 纬仪     台 │4      │2      │1     

   ├──┼─────────┼──┼──────┼──────┼──────┤

   │2  │S3水准仪     台 │4     │2      │1     

   ├──┼─────────┼──┼──────┼──────┼──────┤

   │3 红外线测距仪   台 │1                 

   ├──┼─────────┼──┼──────┼──────┼──────┤

   二 地形测量仪器                       

   ├──┼─────────┼──┼──────┼──────┼──────┤

   │4 平板仪      台 │24    │2      │1     

   ├──┼─────────┼──┼──────┼──────┼──────┤

   三 水下测量仪器、设备                    

   ├──┼─────────┼──┼──────┼──────┼──────┤

   │5 测深仪      台 │2      │l           

   ├──┼─────────┼──┼──────┼──────┼──────┤

   │6 定位仪      台 │2      │1           

   ├──┼─────────┼──┼──────┼──────┼──────┤

   │7 测船       只 │2      │1           

   ├──┼─────────┼──┼──────┼──────┼──────┤

   四 水文测量仪器、设备                    

   ├──┼─────────┼──┼──────┼──────┼──────┤

   │8 自记水位计    架 │24    │12          

   ├──┼─────────┼──┼──────┼──────┼──────┤

   │9 流速测量仪    架 │24    │12          

   ├──┼─────────┼──┼──────┼──────┼──────┤

   五 渗流观测仪器设备                     

   ├──┼─────────┼──┼──────┼──────┼──────┤

   │10 电测水位器    台 │2      │1           

   ├──┼─────────┼──┼──────┼──────┼──────┤

   │11 遥测水位器    台 │2      │l           

   ├──┼─────────┼──┼──────┼──────┼──────┤

   六 其他仪器设备                       

   ├──┼─────────┼──┼──────┼──────┼──────┤

   │12 摄像机      台 │l                 

   ├──┼─────────┼──┼──────┼──────┼──────┤

   │13 照相机      台 │2      │1           

   ├──┼─────────┼──┼──────┼──────┼──────┤

   │14 计算机      台 │2      │1           

   └──┴─────────┴──┴──────┴──────┴──────┘

         5  交通设施   

     5.1  一般规定

     5.1.1  堤防管理交通系统,包括对外交通和对内交通两部分: 

   (1)对外交通,应根据工程管理和抗洪抢险需要,沿堤线分段修建与区域性水陆交

   通系统相连接的上堤公路,以保证对外交通畅通。

   (2)对内交通,应利用堤顶或背水坡顺堤戗台作为交通干道,连接各管理处所、附

   属建筑物、险工险段、附属设施、土石料场、生产企业、场站码头、器材仓库等,

   以满足各管理点之间的交通联系。

     5.1.2   内外交通系统,应根据工程管理和防汛任务的需要,参照《公路

   工程技术标准》JTJ-1-81的有关规定,确定公路等级和其他有关设计参数。

     5.1.3   内外交通系统,应满足行车安全和运输质量的要求,设置必需的

   维修、管理、监控、防护等附属设施。

           5.2   对外交通系统 

     5.2.1   对外交通系统设计,应考虑以下原则和要求:

   (1)充分利用原有的交通道路,合理进行线路调整,改建、扩建。

   (2)上堤公路,一般沿堤线每隔1015km应设置一条。

   (3)沿堤防全程,应选择部分上堤公路与附近城镇或密集居民点连接。

   (4)上堤公路的路基、路面结构和桥涵等建筑物设计,应满足全天候行车的需要。

   在低洼水网区的上堤公路,应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保持路基稳定和行车安全。

   (5)上堤公路与堤防工程连接处,应设置上堤坡道。上堤坡道最大纵坡不宜大于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