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 名】:
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
【副 题 名】:
Design specification for levee project management
【起草单位】:
水利部水利管理司、湖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主编
【标 准 号】:
SL 171-96
【代替标准】:
【颁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批准
【发布日期】:
1996-09-10发布
【实施日期】:
1996-10-01实施
【批准文号】:
水科技[1996]414号
【批准文件】:
关于发布《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
SL 171-96的通知
水科技[1996]414号
根据1990年水利水电技术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由水利管理司主持,以水利
管理司、湖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为主编单位制定的《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
,经审查批准为行业标准,并予以发布。标准的名称和编号为:《堤防工程管理
设计规范》SL171-96。
本《规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实施过程中各单
位应注意总结经验,如有问题请函告水利管理司。
本《规范》由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出版发行。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日
【全 文】:
1
总 则
1.0.1 堤防工程管理设计,应为堤防工程正常运用、工程安全和充分发
挥工程效益创造条件,促进堤防工程管理正规化、制度化、规范化,不断提高现
代化管理水平。
1.0.2 本规范适用于1、2、3级新建、改扩建和堤防加固工程的管理设计。
4、5级堤防工程管理设计,可参照执行。
1.0.3 堤防工程管理设计,应与堤防主体工程设计同步进行。工程管理
的基本建设费用,纳入工程总概算。
1.0.4 堤防工程管理设计,应正确处理重点堤段与一般堤段、专业管理
与群众管理、近期目标与长远目标的关系。
1.0.5 堤防工程管理设计,按照工程等级标准、运行管理需要进行,应
包括以下设计内容:
(1)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2)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3)工程观测;
(4)交通设施;
(5)通信设施;
(6)生物工程和其他维护管理设施;
(7)管理单位生产、生活区建设;
(8)工程年运行管理费测算。
1.0.6 改建、扩建堤防工程的管理设计,应根据本规范的规定和要求 ,
在原有基础上补充、完善。
1.0.7 堤防工程管理设计,应符合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管
理方便的原则。并在管理实践和试验研究的基础上,积极采用新理论、新技术。
1.0.8 本规范应与国家颁布的有关技术标准配套使用,凡本规范未作规
定的,仍须参照国家颁布的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2
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2.0.1 堤防工程应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行政区划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
理体制。
2.0.2 堤防工程管理设计,应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管理机构和人员编制
。
一般应确定以下内容:
(1)按照工程隶属关系,确定工作任务和管理职能。
(2)确定管理机构建制和级别。
(3)确定各级管理单位的职能机构。
(4)确定管理人员编制人数。
2.0.3 跨县(市)级行政区划管辖的1、2、3级堤防工程,根据工程管理
需要,一般可设置地(市)、县、乡三级管理机构,即1级、2级、3级管理机构。
县(市)及以下行政区划管辖的1、2、3级堤防工程,工程规模较小,一般只设两
级或一级管
理机构。
2.0.4 管理机构应以精简高效为原则,合理设置职能机构或管理岗位
,
尽量减少机构层次和非生产人员。
2.0.5 堤防工程沿线每500~1000m堤段,应配备一名群众护堤员,担负
经常性的维修养护和护堤任务。
3
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3.0.1 为保证堤防工程安全和正常运行,应根据当地的自然地理条件
和土地利用情况,规划确定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作为工程建设和管理运
用的依据。
3.1 工程管理范围
3.1.1 堤防工程的管理范围,一般应包括以下工程和设施的建筑场地
和管理用地;
(1)堤身,堤内外戗堤,防渗导渗工程及堤内、外护堤地。
(2)穿堤、跨堤交叉建筑物:包括各类水闸、船闸、桥涵、泵站、鱼道、伐道、
道口、码头等。
(3)附属工程设施:包括观测、交通、通信设施、测量控制标点、护堤哨所、界
碑里程碑及其他维护管理设施。
(4)护岸控导工程:包括各类立式和坡式护岸建筑物,如丁坝、顺坝、坝垛、石
矶等。
(5)综合开发经营生产基地。
(6)管理单位生产、生活区建筑:包括办公用房屋、设备材料仓库、维修生产车
间、砂石料堆场、职工住宅及其他生产生活福利设施。
3.1.2 护堤地范围,应根据工程级别并结合当地的自然条件、历史习
惯和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确定:
(1)护堤地的顺堤向布置应与堤防走向一致。
(2)护堤地横向宽度,应从堤防内外坡脚线开始起算。
设有戗堤或防渗压重铺盖的堤段,应从戗堤或防渗压重铺盖坡脚线开始起算。
(3)堤内、外护堤地宽度,可参照表3.1.2规定的数值确定。
表3.1.2
护堤地宽度数值表
----------------------------------
工
程
级
别 1 2、3 4、5
----------------------------------
护堤地宽度(m) 30~100 20~60 5~30
----------------------------------
(4)堤防工程首尾端护堤地纵向延伸长度,应根据地形特点适当延伸,一般可参
照相应护堤地的横向宽度确定。
(5)特别重要的堤防工程或重点险工险段,根据工程安全和管理运用需要,可适
当扩大护堤地范围。
(6)海堤工程的护堤地范围,一般临海一侧的护堤地宽度为100~200m;背海一
侧的护堤地宽度为20~50m。
背海侧顺堤向挖有海堤河的,护堤地宽度应以海堤河为界。
(7)城市堤防工程的护堤地宽度,在保证工程安全和管理运用方便的前提下,可
根据城区土地利用情况,对表3.1.2中规定的数值进行适当调整。
3.1.3 护岸控导工程的管理范围,除工程自身的建筑物范围外,可按
以下不同情况分别确定:
(1)邻近堤防工程或与堤防工程形成整体的护岸控导工程,其管理范围应从护岸
控导工程基脚连线起向外侧延伸30~50m。但延伸后的宽度,不应小于规定的护
堤地范围。
(2)与堤防工程分建且超出护堤地范围以外的护岸控导工程,其管理范围:横向
宽度应从护岸控导工程的顶缘线和坡脚线起分别向内外侧各延伸30~50m;纵向
长度应从工程两端点分别向上下游各延伸30~50m。
(3)在平面布置上不连续,独立建造的坝垛、石矶工程,其管理范围应从工程基
脚轮廓线起沿周边向外扩展30~50m。
(4)河势变化较剧烈的河段,根据工程安全需要,其护岸控导工程的管理范围应
适当扩大。
3.2 工程保护范围
3.2.1 在堤防工程背水侧紧邻护堤地边界线以外,应划定一定的区域,
作为工程保护范围。
堤防工程保护范围的横向宽度可参照表3.2.1规定的数值确定。
表3.2.1
堤防工程保护范围数值表
----------------------------------
工
程
级
别 1 2、3 4、5
----------------------------------
保护范围的宽度(m) 200~300 100~200 50~100
----------------------------------
3.2.2 堤防工程临水侧的保护范围,应按照国家颁布的《河道管理条
例》有关规定执行。
4
工程观测
4.1 一般规定
4.1.1 堤防工程观测设施设计,应根据工程级别、地形地质、水文气
象条件及管理运用要求,确定必需的工程观测项目。要求通过观测手段,达到以
下目的:
(1)监测了解堤防工程及附属建筑物的运用和安全状况。
(2)检验工程设计的正确性和合理性。
(3)为堤防工程科学技术开发积累资料。
4.1.2 工程观测设计内容应包括观测项目选定,仪器设备选型,观测
设施整体设计与布置,编制设备材料清册和工程概算,提出施工安装与观测操
作的技术要求等。
4.1.3 埋设的观测设备,应安全可靠,经久耐用,并能满足以下要求
:
(1)观测项目的站点布置,应具有良好的控制性和代表性,能反映工程的主要运
行工况。
(2)工程观测剖面,应重点布置在工程结构和地形地质环境有显著特征和特殊变
化的堤段或建筑物处,尽量做到一种观测设施,兼顾多种用途。
(3)地形地质条件比较复杂的堤段,根据需要,可适当增加观测项目和观测剖面。
(4)设置观测设施的场地,应具有较好的交通、照明、通信等工作条件,保证在
恶劣天气条件下能正常进行观测。
4.1.4 堤防工程沿线的观测网点,应建立统一的测量控制系统。
测量控制系统的起测点和工作基点,应布置在堤防背水侧地基较坚实,易于引测
的地点。
4.2
工程观测项目
4.2.1 3级以上堤防工程,一般应设置以下基本观测项目:
(1)堤身沉降、位移;
(2)水位、潮位;
(3)堤身浸润线;
(4)表面观测(包括堤身堤基范围内的裂缝、洞穴、滑动、隆起及翻沙涌水等渗透
变形现象) 。
4.2.2 3级以上堤防工程,根据工程安全和管理运行需要,应有选择地
设置下列专门观测项目:
(1)近岸河床冲淤变化;
(2)水流形态及河势变化;
(3)附属建筑物垂直、水平位移;
(4)渗透压力;
(5)减压排渗工程的渗控效果;
(6)崩岸险工段土体崩坍情况;
(7)冰情;
(8)波浪。
4.2.3
各专门观测项目,要统一进行规划,突出重点,并作好地质勘
探、试验等前期基础工作。
各观测项目的选点布置及布设方式,应进行必要的技术经济论证。
4.3
堤身沉降、位移观测
4.3.1
堤身沉降量观测,可利用沿堤顶埋设的里程碑或专门埋设的固
定测量标点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观测。地形地质条件较复杂的堤段,应适当加密测
量标点。
4.3.2
堤身位移观测断面,应选在堤基地质条件较复杂,渗流位势变
化异常,有潜在滑移危险的堤段。
每一代表性堤段的位移观测断面应不少于3个,每个观测断面的位移观测点不宜
少于4个。
4.4 渗流观测
4.4.1 汛期受洪水位浸泡时间较长,可能发生渗透破坏的堤段应选择
若干有代表性和控制性的断面进行渗流观测。
4.4.2 堤防工程渗流观测项目主要有堤身浸润线,堤基渗透压力及减压
排渗工程的渗控效果等。必要时,还需配合进行渗流量,地下水水质等项目的观
测。
4.4.3 渗流观测项目,一般应统一布置,配合进行观测。必要时,也可
选择单一项目进行观测。
4.4.4 渗流观测断面,应布置在有显著地形地质弱点,堤基透水性大
、
渗径短,对控制渗流变化有代表性的堤段。
4.4.5 每一代表性堤段布置的观测断面应不少于3个。观测断面间距,
一般为300~500m。如地形地质条件无异常变化,断面间距可适当扩大。
4.4.6
渗流观测断面上设置的测压管位置、数量、埋深等,应根据场
地的水文和工程地质条件,堤身断面结构型式及渗控措施的设计要求等进行综合
分析确定。
4.4.7
渗流观测应结合进行现场和试验室的渗流破坏性试验,测定和分
析堤基土壤的渗流出逸坡降和允许水力坡降,判别堤基渗流的稳定性。
4.5 水位、潮位观测
4.5.1 堤防工程沿线,应选择适当地点和工程部位进行水位或潮位观
测。其观测站或观测剖面,一般应选择在以下地点:
(1)水位或潮位变化较显著的地段。
(2)需要观测水流流态的工程控制剖面。
(3)水闸、泵站等水利工程的进出口。
(4)进洪、泄洪工程口门的上下游。
(5)与工程观测项目相关联的水位观测点。
(6)其他需要观测水位、潮位的地点或工程部位。
4.5.2 水位、潮位观测设备的选型、布置及水尺零点高程的校测、改正
等技术要求,应按照GBJ138-90《水位观测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4.6 专门观测项目
4.6.1 汛期应对堤岸防护工程区的近岸及其上下游的水流流向、流速
、
浪花、
漩涡、回流及折冲水流等流态变化进行观测,了解水流变化趋势,监测
工程防护效果。
4.6.2 河型变化较剧烈的河段应对水流的流态变化,主流走向,横向
摆幅及岸滩冲淤变化情况进行常年观测或汛期跟踪观测,监测河势变化及其发展
趋势。
4.6.3
汛期受水流冲刷岸崩现象较剧烈的河段,应对崩岸段的崩塌体形
态、规模、发展趋势及渗水点出逸位置等进行跟踪监测。
4.6.4 受冰冻影响较剧烈的河流,凌汛期应定期进行冰情观测,其观
测项目有:
(1)结冰期,水流冰盖层厚度及冰压力。
(2)淌冰期,浮冰体整体移动尺度和数量。
(3)发生冰塞、冰坝河段的冰凌阻水情况和壅水高度。
(4)冰凌对河岸、堤身及附属建筑物的侵蚀破坏情况。
4.6.5 受波浪影响较剧烈的堤防工程,应选择适当地点进行波浪观测
。
(1)波浪观测项目:包括波向、波速、波高、波长、波浪周期及沿堤坡或建筑物
表面的风浪爬高等。
(2)波浪观测站设置的位置,应选择在堤防或建筑物的迎风面水域较开阔、水深
适宜、水下地形较平坦的地点。
4.7 观测设备配置
4.7.1 为保证工程观测工作的正常进行,并获得准确可靠的观测资料
,
应配置必需的观测仪器及设备。常规的仪器设备,可参照表4.7.1的标准进行配
置。
表4.7.1
常规观测仪器设备配置表
┌──┬─────────┬──┬────────────────────┐
│序号│仪器设备名称 │单位│
配
置
数
量 │
│ │ │ ├──────┬──────┬──────┤
│ │ │ │一级管理单位│二级管理单位│三级管理单位│
├──┼─────────┼──┼──────┼──────┼──────┤
│一 │控制测量仪器 │ │ │ │ │
├──┼─────────┼──┼──────┼──────┼──────┤
│1 │J2 纬仪 │台 │4 │2 │1 │
├──┼─────────┼──┼──────┼──────┼──────┤
│2 │S3水准仪 │台 │4 │2 │1 │
├──┼─────────┼──┼──────┼──────┼──────┤
│3 │红外线测距仪 │台 │1 │ │ │
├──┼─────────┼──┼──────┼──────┼──────┤
│二 │地形测量仪器 │ │ │ │ │
├──┼─────────┼──┼──────┼──────┼──────┤
│4 │平板仪 │台 │2~4 │2 │1 │
├──┼─────────┼──┼──────┼──────┼──────┤
│三 │水下测量仪器、设备│ │ │ │ │
├──┼─────────┼──┼──────┼──────┼──────┤
│5 │测深仪 │台 │2 │l │ │
├──┼─────────┼──┼──────┼──────┼──────┤
│6 │定位仪 │台 │2 │1 │ │
├──┼─────────┼──┼──────┼──────┼──────┤
│7 │测船 │只 │2 │1 │ │
├──┼─────────┼──┼──────┼──────┼──────┤
│四 │水文测量仪器、设备│ │ │ │ │
├──┼─────────┼──┼──────┼──────┼──────┤
│8 │自记水位计 │架 │2~4 │1~2 │ │
├──┼─────────┼──┼──────┼──────┼──────┤
│9 │流速测量仪 │架 │2~4 │1~2 │ │
├──┼─────────┼──┼──────┼──────┼──────┤
│五 │渗流观测仪器设备 │ │ │ │ │
├──┼─────────┼──┼──────┼──────┼──────┤
│10 │电测水位器 │台 │2 │1 │ │
├──┼─────────┼──┼──────┼──────┼──────┤
│11 │遥测水位器 │台 │2 │l │ │
├──┼─────────┼──┼──────┼──────┼──────┤
│六 │其他仪器设备 │ │ │ │ │
├──┼─────────┼──┼──────┼──────┼──────┤
│12 │摄像机 │台 │l │ │ │
├──┼─────────┼──┼──────┼──────┼──────┤
│13 │照相机 │台 │2 │1 │ │
├──┼─────────┼──┼──────┼──────┼──────┤
│14 │计算机 │台 │2 │1 │ │
└──┴─────────┴──┴──────┴──────┴──────┘
5
交通设施
5.1
一般规定
5.1.1
堤防管理交通系统,包括对外交通和对内交通两部分:
(1)对外交通,应根据工程管理和抗洪抢险需要,沿堤线分段修建与区域性水陆交
通系统相连接的上堤公路,以保证对外交通畅通。
(2)对内交通,应利用堤顶或背水坡顺堤戗台作为交通干道,连接各管理处所、附
属建筑物、险工险段、附属设施、土石料场、生产企业、场站码头、器材仓库等,
以满足各管理点之间的交通联系。
5.1.2 内外交通系统,应根据工程管理和防汛任务的需要,参照《公路
工程技术标准》JTJ-1-81的有关规定,确定公路等级和其他有关设计参数。
5.1.3 内外交通系统,应满足行车安全和运输质量的要求,设置必需的
维修、管理、监控、防护等附属设施。
5.2 对外交通系统
5.2.1 对外交通系统设计,应考虑以下原则和要求:
(1)充分利用原有的交通道路,合理进行线路调整,改建、扩建。
(2)上堤公路,一般沿堤线每隔10~15km应设置一条。
(3)沿堤防全程,应选择部分上堤公路与附近城镇或密集居民点连接。
(4)上堤公路的路基、路面结构和桥涵等建筑物设计,应满足全天候行车的需要。
在低洼水网区的上堤公路,应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保持路基稳定和行车安全。
(5)上堤公路与堤防工程连接处,应设置上堤坡道。上堤坡道最大纵坡不宜大于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