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北省水利厅文件 |
|
河北省水利厅印发《河北省大型水库移民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大型水库移民分级管理办法》已经1996年10月河北省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工作会议讨论通过,并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与《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通知》(冀政〔1996〕83号)一并贯彻执行。 (1996年10月29日) 附件: 河北省水库移民分级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保障贫困移民生产、生活需要,促进移民安置区经济的发展,依据国家对水库移民工作的法规、方针和政策,结合我省境内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水库移民工作要改单纯补偿为积极创业,变救济生活为扶助生产,走开发性移民的路子,提高移民自身发展能力。 第四条 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系指在建国以来水库移民搬迁安置后,因资源匮乏等原因造成生活水平较前下降,必要的生活、生产基础设施不完善,至今尚未解决温饱和实现脱贫。 本办法适用于处理1985年底以前建成的由省、市、县管辖的大型水库移民遗留问题。 第二章 分级负责管理
第五条 省管辖的岗南、黄壁庄、邱庄三座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和移民生产生活问题,由省负责协调规划,提供经费资助;移民所在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移民工作,制定移民遗留问题规划,安排落实所需配套资金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 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的目标 第八条 各级政府应把处理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和解决移民生产生活问题,列入“九五”计划和扶贫攻坚计划,继续坚持开展移民方针,把重点放在开发式扶贫上,依靠科技进步和转变增长方式,推动移民安置区农业经济发展。到2000年,对目前尚未解决温饱问题的移民,稳定实现温饱;对已解决温饱的要达到当地农民生活水平,采取移民摘帽不脱钩的方法,逐步减少贫困人口,同步实现小康。第九条 凡目前因资源匮乏,确无生产生活出路的移民,由当地政府根据环境容量综合评价和群众要求,统筹规划,组织部分移民异地搬迁,确保这部分移民有长期稳定的生活来源,逐步脱贫致富。移民异地搬迁安置,应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分批实施,到2000年基本完成。 第十条 凡有异地搬迁移民任务的市、县,通过资源容量调查评估,由市移民主管部门组织编制规划前期工作,按移民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告,报省人民政府协调审查批准后实施。外迁经费按人计算,省确定对异地搬迁移民安置补助标准并给予适当补助,不足部分应由市、县和群众自筹解决。 第十一条 实行目标与项目管理。依照处理移民遗留问题规划,移民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应制定相应的工作目标。各市今后每年均向省移民工作领导小组报告一次目标落实情况。在项目管理方面,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我省实施细则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凡有水库塌岸滑坡减少移民耕地和超过原定淹没、搬迁范围造成损失的地方,按水库管理权限和受益范围,由水库管理单位提出界定塌岸滑坡减少耕地面积和超过淹没搬迁范围的意见,报水库主管部门审核,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合理补偿处理,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所需资金可列入各级财政主管部门年度预算或计划部门年度计划。 第十三条 因水库调洪运用库水位被迫超征地高程、移民住房高程,造成倒塌房屋、淹没耕地、果树、企业、网箱、鱼池、水利、通讯、电力等设施损失的,由各级民政部门按社会救灾给予解决。 第四章 建立库区建设基金
第十四条 依据分级负责的原则,省、市两级分别建立库区建设基金。库区建设基金从以下方面筹集: 第五章 实行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对水库移民吃粮困难的,省每年安排口粮补贴,由省分配到市,市包干到县,掌握使用,不足部分,由市负担,结余部分,用于以丰补欠,不得截留、不得挪用。有关部门密切合作,粮食部门保证移民口粮供应,供应移民的口粮,必须以国家定购粮作为粮源,列入全省定购粮购销售计划,保证供应,其供应价格严格执行国家定价。今后,随着定购粮销售价格上调等情况变化,相应核定提高补贴标准,增加补贴资金。 第二十一条 扶贫资金、以工代赈、农业开发资金、农田水利资金、水土保持补助费、造林补助费、畜牧水产资金、农业贷款等要适当对移民区给予照顾。 第二十二条 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扶贫政策,将水库移民(包括贫困县和非贫困县移民区)列入扶贫范围,享受贫困县的各项优惠政策不变,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同时,有关市、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配套的优惠政策。 第六章 组织机构建设
第二十三条 为了加强对水库移民工作的领导,省成立河北省水库移民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部署涉及移民全局的重大事项,负责统一协调移民方面的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省水利厅,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在我省的部管辖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中,要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各项政策和规定,也要贯彻执行省有关各项政策和规定,以加快在我省部管辖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的步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