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水利厅文件


冀水规计字(1997)67号

关于印发《河北省基建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水利局、厅直各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关于多元化、多渠道、多层次的水利投资体系实施意见》,用好管好水利基建投资,健全水利投入机制,经厅研究制定了《河北省水利基建投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试行。
    试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函告省水利厅规划计划处。

(1997年6月16日)   

附件:   

河北省水利基建投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1、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的决定》,为贯彻落实“关于建立多元化、多渠道、多层次的水利投资体系实施意见”,用好管好省水利基建投资,充分发挥投资效果,调动各方积极性,本着“规范投资主体,划分事权,分级负责”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中省水利基建投资包括省预算内水利基建投资及纳入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的各种水利建设基金。
    3、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基建投资安排的较大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加固恢复等工程。
    4、根据工程的性质、效益范围、财务效益大小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按照工程批准的概算,省给予一定比例补助。
    5、专为城市(含县城)、部门、企业服务而修建的水利工程,其投资应由城市或受益单位自筹解决。

第二章  安排范围

    省水利基建投资重点用于省政府确定的“九五”后四上年防洪保安工程,兼顾灌溉,除涝等工程。具体使用范围如下:
    1、与中央补助基建设投资匹配资金的项目;
        2、新建大中型水库枢纽工程;
    3、大型病险水库加固处理,位置重要的病险中型水库加固处理;
    4、根据厅冀水管字〔1991〕23号文确定的一级行洪河道治理及一、二级堤防加固和国家确定的12处滞洪区救生、通讯设施建设;
    5、灌溉面积一般平原3万亩(含3万亩)、山区1万亩(含1万亩)以上的灌区干渠建筑物工程;
    6、平原4个流量(含4个流量)以上、山区1个流量(含1个流量)以上的排灌扬水站工程;
    7、除涝骨干河道工程;
    8、列入平原建闸规划的蓄水闸工程;
    9、总装机容量500千瓦(含500千瓦)以上的水电站工程;
    10、省管大型水库移民迁建工程及根据规定的民工伤残补助;
    11、大型工程前期工作费用;
    12、重点治理区水土保持工程;
    13、水文站网更新改造工程;
    14、省应安排的其他工程。

第三章 安排原则

    1、年度计划安排要贯彻“保重点、保匹配、保续建、保投产、压一般”的原则,优先安排地方积极性高、效益显著、匹配资金落实,对全省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重大带动作用或跨市的较大项目,适当照顾贫困和少数民族地区。
    2、严格基建程序,凡要求列入和基建计划的项目,应符合水利规划,具有按审批权限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由市水利局根据轻重缓急,按照计划报送要求,分类排队后上报水利厅,厅经综合平衡后,报送省计委审批下达。
    3、工程实施过程中因质量问题造成返工所增加的投资,或工程竣工验收投产后,发生的大修、维修、管理费用,及由于管理不善造成工程破坏进行修复所发生的费用,水利基建一律不再安排。

第四章  投资管理

    1、工程列入年度计划后,应严格执行下达的建设内容,不准搞计划外工程,不得擅自提高标准,扩大规模,改变建设内容。
    2、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因设计变更、政策性调整或不可抗力等原因,需修改设计、调整概算的应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3、列入基建计划的工程,应实行投资包干责任制,采取招投标办法,择优选择施工队伍,并实行建设监理制。
    4、省补助地方项目,实行“一次包死,超支不补”的原则,超支部分一律由地方负责解决。
    5、地方自筹投资,要来源正当,资金落实,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厅直工程由厅向省计委申请自筹指标,其余工程自筹指标由各市水利局向当地计委申请。
    6、水利基建计划的调整,一律由各市水利局(或厅直单位)报厅,由厅报省计委审批下达。

第五章  监督检查

    1、各级水利部门对安排的基建工程,应经常深入工地,了解计划执行情况,严格计划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帮助解决存在的问题,保证按时完成计划。
    2、严格财务制度,专款专用,厉行节约,精打细算,切实用好管好水利基建投资,如发现截留、挪用、挤占水利基建设资的,要追查原因,严肃处理。凡配套资金不按规定落实到位的,省将调减直至取消补助投资。
    3、省各河务管理处对所管辖河系的基建工程,可代厅对工程计划完成情况、投资使用情况及执行计划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检查监督,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4、各市要按照规定及时上报统计报表,做到填报全面、准确、及时,以便掌握进度。

第六章  配套与管理

    1、要克服“重骨干,轻配套的”的思想,在实施骨干工程的同时,要抓好配套工程,切实做到“统筹安排,同步实施”,尽快建成生效。
    2、工程建成后,要加强工程管理,配备好管理人员,制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管理制度,保证工程的大修、维修及人员经费的落实,不仅能使工程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其效益,而且要逐步建立起良性循环的机制。

第七章   有偿使用

    1、对财务效益显著的工程,省可实行有偿、部分有偿或入股的形式进行投资。有偿投资指省安排的从工程竣工投产后,一般在3-5年内应偿还清的投资;入股指根据批准的工程概算,按省与地方的投资比例确定的省安排投资。省入股资金,参与分红。
    2、采取有偿、入股形式,均在工程列入年度计划前,由有关单位或与厅签订合同,明确有关具体事宜。
    3、偿还与入股分红的资金均作为水利建设基金滚动使用,专户储存不得挪用。

第八章  附     则

    1、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2、本办法解释权属省水利厅规划计划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