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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水利厅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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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北省基建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水利局、厅直各单位: (1997年6月16日) 附件: 第一章 总 则
1、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的决定》,为贯彻落实“关于建立多元化、多渠道、多层次的水利投资体系实施意见”,用好管好省水利基建投资,充分发挥投资效果,调动各方积极性,本着“规范投资主体,划分事权,分级负责”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1、与中央补助基建设投资匹配资金的项目; 2、新建大中型水库枢纽工程; 3、大型病险水库加固处理,位置重要的病险中型水库加固处理; 4、根据厅冀水管字〔1991〕23号文确定的一级行洪河道治理及一、二级堤防加固和国家确定的12处滞洪区救生、通讯设施建设; 5、灌溉面积一般平原3万亩(含3万亩)、山区1万亩(含1万亩)以上的灌区干渠建筑物工程; 6、平原4个流量(含4个流量)以上、山区1个流量(含1个流量)以上的排灌扬水站工程; 7、除涝骨干河道工程; 8、列入平原建闸规划的蓄水闸工程; 9、总装机容量500千瓦(含500千瓦)以上的水电站工程; 10、省管大型水库移民迁建工程及根据规定的民工伤残补助; 11、大型工程前期工作费用; 12、重点治理区水土保持工程; 13、水文站网更新改造工程; 14、省应安排的其他工程。 第三章 安排原则 1、年度计划安排要贯彻“保重点、保匹配、保续建、保投产、压一般”的原则,优先安排地方积极性高、效益显著、匹配资金落实,对全省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重大带动作用或跨市的较大项目,适当照顾贫困和少数民族地区。 2、严格基建程序,凡要求列入和基建计划的项目,应符合水利规划,具有按审批权限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由市水利局根据轻重缓急,按照计划报送要求,分类排队后上报水利厅,厅经综合平衡后,报送省计委审批下达。 3、工程实施过程中因质量问题造成返工所增加的投资,或工程竣工验收投产后,发生的大修、维修、管理费用,及由于管理不善造成工程破坏进行修复所发生的费用,水利基建一律不再安排。 第四章 投资管理 1、工程列入年度计划后,应严格执行下达的建设内容,不准搞计划外工程,不得擅自提高标准,扩大规模,改变建设内容。 2、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因设计变更、政策性调整或不可抗力等原因,需修改设计、调整概算的应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3、列入基建计划的工程,应实行投资包干责任制,采取招投标办法,择优选择施工队伍,并实行建设监理制。 4、省补助地方项目,实行“一次包死,超支不补”的原则,超支部分一律由地方负责解决。 5、地方自筹投资,要来源正当,资金落实,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厅直工程由厅向省计委申请自筹指标,其余工程自筹指标由各市水利局向当地计委申请。 6、水利基建计划的调整,一律由各市水利局(或厅直单位)报厅,由厅报省计委审批下达。 第五章 监督检查 1、各级水利部门对安排的基建工程,应经常深入工地,了解计划执行情况,严格计划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帮助解决存在的问题,保证按时完成计划。
1、要克服“重骨干,轻配套的”的思想,在实施骨干工程的同时,要抓好配套工程,切实做到“统筹安排,同步实施”,尽快建成生效。 第七章 有偿使用
1、对财务效益显著的工程,省可实行有偿、部分有偿或入股的形式进行投资。有偿投资指省安排的从工程竣工投产后,一般在3-5年内应偿还清的投资;入股指根据批准的工程概算,按省与地方的投资比例确定的省安排投资。省入股资金,参与分红。 第八章 附 则
1、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